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1月16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11-16 09:37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11月16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徐国根 川 0821交罚〔2023〕0465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07日 04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旺苍东高速出口路段处现场查获,川 H39173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07日 04时 40分,驾驶员驾驶徐国根所属川 H39173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7 2024-2-6 2024-1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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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中兵 川 0821交罚〔2023〕0464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07日 04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旺苍东高速出口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SC6665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通驾驶员李中兵驾驶川 SC6665六轴货车自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07日 04时 30分,驾驶员驾驶李中兵所属川 SC6665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驾驶员李中兵驾驶川 SC6665六轴货车自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7 2024-2-6 2024-1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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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松 川 0821交罚〔2023〕0463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1月 06日 15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松驾驶何松所属川 SD5636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7 2024-2-6 2024-1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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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宗元 川 0821交罚〔2023〕0466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07日 04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旺苍东高速出口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29295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驾驶员胡宗元驾驶川 H29295六轴货车自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07日 04时 30分,驾驶员驾驶胡宗元所属川 H29295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驾驶员胡宗元驾驶川 H29295六轴货车自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7 2024-2-6 2024-1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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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松 川 0821交罚〔2023〕0468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07日 04时 1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旺苍高速路东出口例行检查时,查到渝 D04198中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07日 04时 10分,驾驶员张松驾驶张松所属渝 D04198轴中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张松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7 2024-2-6 2024-1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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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昝辉 川 0821交罚〔2023〕0469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07日 0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川 S86815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07日 03时 00分,驾驶员昝辉驾驶昝辉所属川S86815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昝辉在通行黄洋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7 2024-2-6 2024-1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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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杨勇 川 0821交罚〔2023〕0472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07日 04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川 F98086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07日 04时 35分,驾驶员杨勇驾驶杨勇所属川F98086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杨勇在通行黄洋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7 2024-2-6 2024-1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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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冯绍田 川 0821交罚〔2023〕047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11月 7日 08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滨河西路秋菊洗车场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冯绍田驾驶川 HAR785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冯绍田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秋菊洗车场,目的地为旺苍县东河镇二幼儿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显示车费 6.67元。驾驶人冯绍田不能出示川 HAR785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冯绍田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王秀琼,与冯绍田是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秋菊洗车场处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8 2024-2-7 2024-1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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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蒲英杰 川 0821交罚〔2023〕0467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06日 22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川 B85638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旺苍县黄洋镇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镇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镇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06日 23时 50分,驾驶员蒲英杰驾驶蒲英杰所属川 B85638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蒲英杰在通行旺苍县黄洋镇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镇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镇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8 2024-2-7 2024-1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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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欧地红 川 0821交罚〔2023〕0470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06日 22时 4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川 B63152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06日 22时 48分,驾驶员欧地红驾驶欧地红所属川 B63152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欧地红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8 2024-2-7 2024-1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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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邬宗良 川 0821交罚〔2023〕0473号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3年 11月 08日 10时 30分,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中国石化汇通加气站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邬宗良驾驶的川 H38061无法提供车辆川H30861的道路运输证,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8 2024-2-7 2024-1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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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侯伟 川 0821交罚〔2023〕0476号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2023年 11月 01日 10时 4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侯伟所属川 Y20403运载碎石从普济大营坝到普济高速路口预制厂,此趟运输收取运费。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10 2024-2-9 2024-1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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