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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东至G542旺苍县城嘉川至东河段公路东出入口,北至G542旺苍县城嘉川至东河段公路绕城段,西至原普陀寺收费站,南至广巴高速,形成的闭合区域(见附件)。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县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