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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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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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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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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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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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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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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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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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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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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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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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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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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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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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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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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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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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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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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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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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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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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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4日 23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路段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川 R65832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驾驶员李兵未按照黄洋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引导进站检测,而是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9月 24日 23时 20分,驾驶员李兵驾驶其所属的川 R65832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李兵在通行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时,未按照黄洋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引导进站检测,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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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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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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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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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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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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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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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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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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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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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
2451282
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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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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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钰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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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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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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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2日 0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曾钰凌驾驶曾钰凌所属川 H2869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曾钰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65米、2.55米、3.635米,擅自加高 0.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曾钰凌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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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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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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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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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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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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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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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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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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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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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
2451282
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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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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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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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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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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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3日 20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 R72601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9月 23日 20时 35分,驾驶员驾驶殷坤所属川 R72601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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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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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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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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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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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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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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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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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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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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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
2451282
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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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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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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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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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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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2日 0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祥林驾驶李祥林所属渝 D8153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祥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37米、2.55米、3.68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李祥林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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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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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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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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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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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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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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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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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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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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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
2451282
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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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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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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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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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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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2日 04时 02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汇中队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省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思伟驾驶赵思伟所属渝 D0432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所属货物为粉砂,从尚武镇拉到广元市苍溪县,驾驶员赵思伟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1米、2.55米、3.75米,擅自加高 0.29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驾驶员赵思伟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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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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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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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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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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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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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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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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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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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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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
2451282
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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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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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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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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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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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5日 16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瓦窑湾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聪元所属川 H38023两轴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车辆覆盖篷布不严,沿路遗撒石子,造成了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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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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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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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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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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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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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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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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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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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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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
2451282
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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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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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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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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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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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14日 09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 W87372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9月 14日 09时 35分,驾驶员驾驶杨勇所属川 W87372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在黄洋红瑞建材装载货物,运往苍溪县歧坪镇,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接受执法人员引导,采用强行驶离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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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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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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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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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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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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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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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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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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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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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
2451282
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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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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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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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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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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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1日 02时 06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汇中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发现,川 R79716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涉嫌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9月 21日 02时 06分,驾驶员昝君驾驶昝君所属川 R7971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昝君在通行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采用涉嫌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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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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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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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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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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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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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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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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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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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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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
2451282
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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