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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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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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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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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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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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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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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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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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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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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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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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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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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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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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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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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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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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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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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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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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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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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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2月 28日 0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焕林所属渝 DN8107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焕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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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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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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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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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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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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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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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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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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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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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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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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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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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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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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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12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马家渡法院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奎修驾驶川 HFB026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奎修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凤冠酒店,目的地为旺苍县法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何奎修实际收到车费 5.25元。驾驶人何奎修不能出示川 HFB026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奎修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乘客下车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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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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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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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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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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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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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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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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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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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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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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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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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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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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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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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17日 10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客运站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军驾驶川 HR1325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旺苍职中对面,目的地为旺苍红城大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何军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何军不能出示川 HR1325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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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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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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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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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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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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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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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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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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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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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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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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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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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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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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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13日 21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白云堡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涛驾驶所属川 Y21518轴重型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渣,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抛洒、脱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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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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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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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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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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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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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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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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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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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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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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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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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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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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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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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13日 18时 0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马文军所属川 R73577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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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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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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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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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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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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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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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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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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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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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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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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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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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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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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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13日 23时 50分,川 J60907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旺苍县黄洋超限站,通过不按超限站工作人员引导进站检测,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 09月 13日 23时 50分,驾驶员驾驶刘成所属川 J60907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黄洋超限站时,采用不按超限站工作人员引导进站检测,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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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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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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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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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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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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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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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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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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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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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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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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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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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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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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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31日 08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高速路口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袁涛驾驶川 H68B61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3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普济镇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广元市火车站等地后,向袁涛等支付相应费用 150元。其中,已有 3名乘客已实际支付费用,共计支付费用 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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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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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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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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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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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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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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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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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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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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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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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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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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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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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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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0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向桥驾驶李向桥所属川 J6160V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向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 510903044249,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李向桥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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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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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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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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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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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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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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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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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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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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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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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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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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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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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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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0日 10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七五六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白俊驾驶川 HLU589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白俊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旺苍七五六小区对面,目的地为清江怡苑幼儿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驾驶人白俊不能出示川 HLU589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白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营运,乘客刚上车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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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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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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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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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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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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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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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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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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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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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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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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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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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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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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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15日 2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熊维亮驾驶熊维亮所属川 Y25778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运载的水泥没有覆盖篷布,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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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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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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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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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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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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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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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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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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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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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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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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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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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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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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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0日 10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黄洋镇医院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强驾驶川 H28866四轴重型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矸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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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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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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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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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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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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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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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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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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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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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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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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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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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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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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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 22日 14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检查时,渝 D08595重型普通货车在黄洋检测站,通过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点扰乱超限检查秩序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9月 21日 23时35分,驾驶员吴成渝 D08595轴重型普通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吴成在通行黄洋检测站时,采用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点扰乱超限检查秩序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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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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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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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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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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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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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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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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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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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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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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