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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旺苍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30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9-21 09:06 字体: [ ]

文字解读:《旺苍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30条措施》


旺农〔2023〕82号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旺苍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30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旺苍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30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7日


旺苍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30条措施


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15条措施的通知》(广农函〔2022〕29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施行范围

(一)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农村住房。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自用住房房屋,但不包括与农村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和村民超出农村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三)农村村民。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村(社区)农村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且仅限于常住户口中在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成员。

(四)措施适用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适用于本措施。

(五)措施管控范围。本措施对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规划设计、建设规模控制、风格风貌管控、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二、职能职责

(六)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主要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级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制定村规民约促进本村村民规范住房建设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七)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经费保障、人员配备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村民办事。

(八)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指导和备案工作,指导乡镇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体系,指导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九)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房的风貌设计,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房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档案信息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培训。

三、规范审批

(十一)科学规划选址。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各类产业园区规划,不得在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区域内批准农村宅基地。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必须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公路、铁路、河道、塘库、自然保护地、历史文物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气源、电力、通信等特殊区域的控制和保护要求,其间距要求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控。农村建房选址地要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要对农村建房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

(十二)严禁乱修乱建。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农村村民新建住房的,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等。

(十三)严格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房所占土地面积应当与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

(十四)满足申请条件。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申请宅基地:

1.家庭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房的;

4.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C级或D级危房的;

5.现有住房属旧房,确需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不宜批准情形。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2.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3.家庭成员全系城镇居民的;

4.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而申请异址新建农村住房的;

5.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宅基地及住房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7.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各类园区规划的;

8.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避免“两头”占有。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村(居)民小组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房的,经安置所在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村宅基地,并退出原宅基地和注销登记。

(十七)规范审批程序。农村宅基地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村民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居)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对于事实上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具备多个户口,且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计算。

2.村(居)民小组审核。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经本村(居)民小组的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将村民建房的申请理由、用地位置、占地面积、建房高度、建筑面积、外观风貌等情况在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同时公开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村级组织印章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4.乡镇审批。乡镇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对于符合建房资格、选址、面积、设计等条件及标准的,予以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宅基地审批窗口领取审批文书,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布。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2)组织乡镇自然资源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级组织实地审查拟用地块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予以审批;

(4)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房层数、建筑高度、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

(5)拟用地块涉及自然资源、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行业管理的,应当及时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有关配合机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农村村民利用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住房翻建、改建或扩建的审核批准,其中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的可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但应当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

5.县级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留存归档。每季度末,各乡镇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骑缝章复印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审批管理

(十八)统一风貌设计。引导农村村民选用《旺苍县农村居民自建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建设住房。统规统建的房屋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做好统一规划和建设,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符合规划和当地特色要求进行风貌设计和整体打造。

(十九)严格图纸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房建设设计图审查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审核建房村民申报的建房设计图是否符合村庄整体风貌要求,对不符合风貌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十)严格风貌管控。农房住房屋顶设计应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屋顶结构推广坡屋顶,不得在屋顶或周边违规搭建彩钢棚、阳光房等临时建(构)筑物,确需搭建的须经批准同意。新建农村住房应合理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建筑建设内容应统一实施完成,房屋不得在竣工验收后擅自新建、加建、改扩建各类建(构)筑物。从严控制农村住宅建筑房型、朝向,色彩和风格应相对协调。

(二十一)确保“一户一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地新建住房的,必须限期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且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拆除旧房,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十二)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缴纳额度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纳额度=宅基地面积×保证金缴纳单价。宅基地面积应将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占地合并计算。保证金缴纳单价参照标准为30元/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参照民主决策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保证金管理主体可以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证金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由乡镇与建房户建立保证金“共管账户”管理保证金;保证金管理主体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管保证金。各乡镇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创新保证金缴纳、保管方式。保证金制定程序如下:

1.保证金管理主体拟定《XX乡镇XX村农村建房缴纳保证金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缴纳保证金的标准、方式、对象、保管措施以及退还条件等;

2.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和建议;

3.保证金管理主体组织召开会议审议方案;

4.在所在乡镇、村范围内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公开公示方案,时间不少于7天;

5.以乡镇为单位将审定的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6.施行方案。

农村村民完成建房后,满足不超标准、不超面积、统一风貌、建新拆旧等要求的,一次性退还保证金;不满足建设要求的,不予退还保证,保证金归宅基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每季度末,各乡镇将保证金使用管理台账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建房监管

(二十三)建立巡查机制。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动态巡查机制、综合执法制度。建立健全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社区)、村(社区)包组“三级联包”制度,明确联包领导、责任人员监管职责,以村(社区)为单位划分片区、落实专人,实行网格化巡查监管。通过巡查监管、举报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查处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严格过程管控。严格农村用地建房审批、建设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审批全过程管理,执行“三审核”[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村(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做到“两公示”[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公示申请材料、乡镇公示审批结果];落实“四到场”(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建设中巡查监管到场→建成后核查核验到场)。

(二十五)培育工匠队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档案信息库,定期开展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培训,协调相关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对违反《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的工匠纳入黑名单,取消《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农村建筑工匠档案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严禁未取得工匠证书的承包人从事农村建房。

(二十六)监管施工队伍。承担村民住房建设的施工队伍(人员)须持证上岗,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并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对违反相应施工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由权利人依法主张赔偿损失。

(二十七)保障质量安全。建房村民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好全过程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建设的实施责任主体,对农房建设的图纸、合同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建材质量要求、安全技术交底、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农村住房建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6米跨度及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六、依法惩治

(二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村组要认真履职,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二十九)依法严肃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属于建新拆旧的,原宅基地上建筑物应当由农村村民自行拆除,拒绝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保障公务执行。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措施》试行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措施》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