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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旺苍县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旺苍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9-19 16:53 字体: [ ]

旺府办发〔2023〕19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旺苍县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旺苍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旺苍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进一步规范证明文本样式,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供办事群众下载使用;要进一步加大部门(单位)间数据共享、协查机制建设,逐步取消证明事项材料提交或推行告知承诺制。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和相关文本,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对外服务场所公示,方便办事群众查询和索取或下载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建立健全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机制。

三、对办事指南进行全面梳理、准确判断,进一步明细提交材料的具体名称或内容,非证明事项的不再使用“证明”字样;未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对违规增加证明事项、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变相索要证明等行为将严肃查处。

四、对我县居民在县外办事,需我县相关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

《旺苍县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旺苍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以本次公布为准,2021年公布的《旺苍县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同时废止。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7日



《旺苍县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序号

部门

(单位)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县公安局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或变更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

相关活动场所管理部门

2

县公安局

亲属关系证明

首次办理香港、澳门探亲、逗留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派出所、(村)居委会、工作单位

3

县公安局

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或赡养的公证证明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七条;《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第四条

公安部门

公证机构

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住所(场所)证明(无不动产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企业设立、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市场监管部门

(村)居委会

5

县自然资源局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文件

地图审核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

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


《旺苍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序号

部门

(单位)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办理方式

1

县教育局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民办学校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

县司法局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

县司法局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款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4

县司法局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公证员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5

县司法局

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学历、工作经历及职务证明

公证员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6

县司法局

原所在公证机构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7

县司法局

年度财务审计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8

县司法局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9

县司法局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10

县司法局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11

县司法局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12

县司法局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13

县司法局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14

县司法局

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1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1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证明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等申领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17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人困难证明或残疾证明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18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版)基本规定第六条

城建档案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1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证明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城建档案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保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入情况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情况证明、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证明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5

县交通运输局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6

县交通运输局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7

县交通运输局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8

县交通运输局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29

县交通运输局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0

县交通运输局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1

县水利局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2

县水利局

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第五条;《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水函〔2017〕1961号)第六条;《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3

县水利局

村民采砂用途、采砂设备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河道采砂许可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4

县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及《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5

县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一、总论”3.项目选址状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6

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7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8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营业执照证明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39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

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

文化和旅游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40

县卫生健康局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1月8日修订)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41

县林业局

林权证明

林业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林草主管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42

县林业局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林草主管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43

县林业局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林草主管部门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44

县医疗保障局

退休审批证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45

县医疗保障局

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住院费用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三十条、五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46

县医疗保障局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47

县医疗保障局

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二章第五至第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

当事人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48

县医疗保障局

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49

县医疗保障局

异地工作证明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50

县医疗保障局

转诊转院证明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51

县医疗保障局

急诊、抢救证明

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