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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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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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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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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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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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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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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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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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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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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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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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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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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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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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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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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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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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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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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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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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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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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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6月 27日 1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三江段战旗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博驾驶何博所属渝 BU7959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号为 500110121887。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该车未按规定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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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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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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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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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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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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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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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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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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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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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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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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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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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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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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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21日 15时 58分,当事人冯凯在旺苍县东城中学,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东城中学处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冯凯驾驶川 HX3757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冯凯与 2名乘客互补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嘉川镇灯塔村惠民超市,目的地旺苍县东城中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乘客端实际显示车费 22.95元。驾驶人冯凯不能出示川 HX375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冯凯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冯凯在旺苍东城中学下客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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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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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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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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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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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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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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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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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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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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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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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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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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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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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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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22日 14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妇幼保健院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大辉驾驶川 H2112C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张大辉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馋嘴干锅(旺苍店),目的地为旺苍县妇幼保健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张大辉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张大辉不能出示川 H2112C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大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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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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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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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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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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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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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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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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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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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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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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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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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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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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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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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23日 16时 5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易平驾驶川 HZ3948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易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中国石化汇通加气站北侧,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易平实际收到车费 5.49元。驾驶人易平不能出示川 HZ3948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易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史凤英,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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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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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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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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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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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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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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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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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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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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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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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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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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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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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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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24日 19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广旺 756小区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小林驾驶川 HKX961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唐小林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756小区,目的地为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唐小林待收取车费 5.40元。驾驶人唐小林不能出示川 HKX961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唐小林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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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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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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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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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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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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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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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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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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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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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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