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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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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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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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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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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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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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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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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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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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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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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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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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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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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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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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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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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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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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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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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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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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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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15日 17时 1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超限站监控发现,川 H29898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8月 02日 04时 59分,驾驶员驾驶杨涛所属川 H29898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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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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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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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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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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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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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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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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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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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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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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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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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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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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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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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29日 10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老城菜市场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泽驾驶川 HD03139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泽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老城口酒家,目的地为旺苍县司法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何泽实际收到车费 5.4元。驾驶人何泽不能出示川 HD03139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泽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何泽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是他本人,车辆在广元市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广元市利州区,该车在旺苍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并未办理在旺苍区域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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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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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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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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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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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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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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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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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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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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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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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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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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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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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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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28日 09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杜磊驾驶川 HCY038,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6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成都城区等地后,向杜磊等支付相应费用 120元。其中,已有 1名乘客已实际支付费用,共计支付费用 12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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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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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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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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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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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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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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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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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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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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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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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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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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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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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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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22日 17时 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H29336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8月 22日 17时 22分,驾驶员驾驶何大勇所属川 H29336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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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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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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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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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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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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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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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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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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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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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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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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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明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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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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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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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23日 15时 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R75666重型普通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8月 23日 15时 37分,驾驶员驾驶季明烈所属川 R75666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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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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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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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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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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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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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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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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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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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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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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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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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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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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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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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30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仁君驾驶川 HD05857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张仁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金地会所(荣光商厦店)对面,目的地为旺苍职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张仁君实际收到车费 4.70元。张仁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是他本人,车辆在广元市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广元市利州区,该车在旺苍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并未办理在旺苍区域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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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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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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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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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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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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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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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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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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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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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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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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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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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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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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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21日 16时 0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邓大波所属川 X25768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在运输过程中篷布覆盖不严,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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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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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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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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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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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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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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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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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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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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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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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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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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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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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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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30日 11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滨河中路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本全驾驶川 HF8985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侯本全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多来客副食店,目的地为广旺红星街农贸综合市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侯本全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侯本全不能出示川 HF8985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侯本全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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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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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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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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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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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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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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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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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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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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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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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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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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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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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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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30日 08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客运站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董军光驾驶川 H5589Z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2名乘客,董军光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旺苍支行)东北侧,目的地为旺苍县职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董军光实际收到车费 5.8元。驾驶人董军光不能出示川 H5589Z小型普通客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董军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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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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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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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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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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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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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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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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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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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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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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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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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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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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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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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31日 18时 5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川 H25319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8月 31日 18时 59分,驾驶员雷森驾驶所属川 H2531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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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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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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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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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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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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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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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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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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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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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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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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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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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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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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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31日 18时 4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川 H33549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8月 31日 18时 48分,驾驶员甘斌驾驶所属川 H3354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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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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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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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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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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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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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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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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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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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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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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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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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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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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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31日 07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吴现昌驾驶川 HJQ239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6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白水镇陈家岭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旺苍县城区等地后,向吴现昌等支付相应费用 5元每人元,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再支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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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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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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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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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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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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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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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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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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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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