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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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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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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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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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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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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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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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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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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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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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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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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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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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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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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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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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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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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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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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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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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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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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11日 10时 4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J51529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8月 11日 10时 44分,驾驶员驾驶何继军所属川 J51529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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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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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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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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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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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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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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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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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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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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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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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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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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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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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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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15日 10时 0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杨华所属川 S87808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没有覆盖篷布,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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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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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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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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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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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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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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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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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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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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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
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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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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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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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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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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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15日 1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H29802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8月 15日 10时 10分,驾驶员赵友金驾驶李贤淑所属川 H29802四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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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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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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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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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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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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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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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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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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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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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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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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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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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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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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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16日 10时 14分,本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白云堡执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加龙驾驶川 HD02002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张加龙与 4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满春园家具购物中学(白云堡店)对面-上车点,目的地为满春园家具购物中学(荣光商厦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实际显示车费 5.00元。驾驶人张加龙不能出示川 HD02002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加龙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是他本人,车辆在广元市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广元市利州区,该车长期在旺苍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并未办理在旺苍区域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当事人张加龙在满春园家具购物中学(白云堡店)对面-上车点,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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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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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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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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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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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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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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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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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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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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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
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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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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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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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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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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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16日 14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国华镇农岗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贺志勇驾驶贺志勇所属川 H33598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粉砂,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抛洒、脱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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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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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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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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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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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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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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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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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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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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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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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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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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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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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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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12日 20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大德镇中坝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佘朝中所属川 R75278轴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石,该车车辆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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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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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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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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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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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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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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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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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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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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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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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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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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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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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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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17日 15时 2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昝加强驾驶川 HKW567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昝加强与 2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妇幼保健院-上车点,目的地为旺苍融媒,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实际显示车费 8.39元。驾驶人昝加强不能出示川 HKW56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昝加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乘客下车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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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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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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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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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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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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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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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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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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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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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
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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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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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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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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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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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18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佐明华驾驶川 HBN895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佐明华与 4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 MOF-KTV,目的地为良宇酒店.餐厅,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实际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佐明华不能出示川 HBN895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佐明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良宇酒店.餐厅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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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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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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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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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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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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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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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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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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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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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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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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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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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3〕0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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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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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8月 17日 17时 4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尹英亮所属川 H37892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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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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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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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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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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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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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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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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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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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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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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