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3年8月8日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旷川
|
川0821交罚〔2023〕0299号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
2023年 06月 20日 2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新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旷川所属川 M3238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旷川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 512002002191,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675米、2.55米、4.0米,擅自加高 0.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旷川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7-31
|
2023-10-30
|
2024-7-30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
451282609U
|
2
|
刘杰
|
川0821交罚〔2023〕0331号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07月 20日 2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 G542线 111k+3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刘杰所属川 R89239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石,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7-31
|
2023-10-30
|
2024-7-30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
451282609U
|
3
|
殷坤
|
川0821交罚〔2023〕0339号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08月 01日 14时 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殷坤所属川 R7260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8-2
|
2023-11-1
|
2024-8-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
451282609U
|
4
|
秦洪
|
川0821交罚〔2023〕0342号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07月 25日 10时 5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秦洪所属川 X7112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8-2
|
2023-11-1
|
2024-8-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
451282609U
|
5
|
高军
|
川0821交罚〔2023〕0340号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
2023年 08月 02日 09时 1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国际商贸城杨家湾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高军驾驶高军所属川 Y1227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高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511902003444,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8.1米、2.5米、3.05米,擅自加高 0.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高军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8-2
|
2023-11-1
|
2024-8-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
451282609U
|
6
|
唐兴保
|
川0821交罚〔2023〕0341号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
2023年 08月 02日 09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国际商贸城杨家湾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兴保驾驶唐兴保所属川 H1449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唐兴保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510821001307,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8.1米、2.5米、3.05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唐兴保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8-2
|
2023-11-1
|
2024-8-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
451282609U
|
7
|
唐凯
|
川0821交罚〔2023〕0343号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08月 02日 09时 3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凯驾驶川 H28926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未规范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8-3
|
2023-11-2
|
2024-8-2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
451282609U
|
8
|
旷怀
|
川0821交罚〔2023〕0344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3年 08月 04日 09时 2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旷怀驾驶川 HD02879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旷怀与 2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艾嘉商务酒店,目的地为广元市旺苍县白云堡,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实际显示车费 4.73元。驾驶人旷怀不能出示川 HD02879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旷怀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张淑真,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环城中路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8-4
|
2023-11-3
|
2024-8-3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
451282609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