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
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黄洋镇非煤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旺苍县黄洋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黄洋镇非煤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压实地方、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风险和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23〕9号)、旺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旺苍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旺安委〔2023〕9号)、《黄洋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黄府发〔2023〕15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镇开展非煤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压紧压实属地党政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采取动员部署、企业自查、部门帮扶、严格执法等措施,全面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镇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专项行动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12月30日,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6月16日前)。召开专题会,深入学习全国(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要求,全面落实5月11日全省视频会议精神,将非煤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到各非煤矿山企业,并通过短信、微信、公告栏和大喇叭等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发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落实辖区(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明确相关重点检查事项;细化分解并编制工作任务清单,明确排查整治(挂联帮扶)责任和措施,确保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6月底前)。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阶段(6月底前)。采取企业自查和镇级单位部门帮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履行法定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建立隐患台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9号令)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对一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镇级单位部门对各领域企业各生产经营主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动进行帮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宣传解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整治重点,指导企业辨识和管控安全风险、查找和整治安全隐患,并督促其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精准执法与督导检查(7月至11月)。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结合《黄洋镇安全生产“迎大运·保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黄府发(2023)123号),在大运会期间,我镇开展驻扎式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地落实。
(四)总结提高(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经验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深入分析问题隐患原因,深层次查找问题症结所在,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我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
三、主要整治内容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任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突出抓好以下7项工作:
1.组织开展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和专项行动清单,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制定企业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向我镇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汲取省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岗位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清单;要按照“行业共性+企业个性”原则,根据企业、岗位自身可能存在的特殊风险、特殊隐患、特殊问题和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制定个性清单,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层级、各环节、各工序。
3.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设立首席安全官、安全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4.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建立本企业安全管理考核、奖惩、监督以及内部举报奖励等相关机制,责任落实情况应当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对于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应当予以奖励;对于弄虚作假、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超出责任制考核标准要求的,给予严惩。
5.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违规动火作业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深刻汲取省内外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严禁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动火风险分析、依规检测检验、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及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6.组织对分包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分包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对未取得承包(承租)资质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对未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要责令立即明确和落实;对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取消承包(承租)资格;对虽合法取得承包(承租)资质、但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力的,在责令承包(承租)方立即整改的同时,也要责令发包(租赁)方督促整改。分包外包外租不得代替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健全完善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是要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监管责任落实专项任务。镇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要大力发扬斗争精神,抓好安全监管,坚决整治安全监管“宽松软虚”,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突出抓好以下6项工作:
1.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和工作要求。制定《黄洋镇安全生产“迎大运·保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黄府发(2023)123号)和《黄洋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黄府发(2023)152号)并抓好两个结合,排查梳理出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明确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将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判定标准和工作要求及时通知到各非煤矿山企业,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进行宣传解读。
2.开展监管人员专题培训。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我镇要组织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结合落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突出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7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严格开展精准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有案不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扣紧执法最后一环,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要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必须严肃追责问责。期间,省、市、县安办将派驻工作组进行督查,并依据督查情况对有关地方进行约谈、通报。
5.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要充分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等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我镇将对于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6.组织开展专家帮助指导服务。要督促各企业组织专家对本企业进行体检式自查自改,并结合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成果,帮助企业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推动隐患闭环整改。帮助摸清企业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织细织密企业安全风险防控网,促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指导企业加强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7.坚决守牢项目安全红线。镇级各单位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准入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门槛。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的通知〉的通知》(川安办函〔2022〕66号)要求,全面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规定,严格项目审查、建设、验收、投产投用闭环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落实安全评价。要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坚决防止项目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真正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三)镇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专项任务。镇党委政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落实好属地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突出抓好以下6项工作:
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安全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实施意见,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督促本地非煤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每月至少对本地非煤矿山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了解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督促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我镇组织开展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组织解读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导帮助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和应急演练。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有奖举报公告牌、有奖举报“吹哨人”、举报人保护等制度,推广运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微信小程序以及安全隐患随手拍等实用易用举报平台,鼓励“内部吹哨人”举报,对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4.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和考核巡查。建立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与县级有关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把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作为2023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内容,省、市、县、镇将对排查整治讲形式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等问题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格评分排位和追责问效,年终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级各单位部门及各非煤矿山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真抓实干,确保工作部署落地落实、抓出成效,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二)构建长效机制。要坚持三个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改与政府督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认真查改、严格监督执法,并认真总结规范,形成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报送。镇级各单位部门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信息,以此推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科学高效开展。自6月份开始每月底前报送当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月报表(见附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国瑞;18080744858;邮箱:286981960@qq.com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旺苍县重点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月报表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
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
(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
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
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二十三)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
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4.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二)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
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三)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九)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
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十三)安全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
2.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
3.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十四)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2.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不一致;
3.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
4.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
(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十七)尾矿库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回采;
2.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3.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
(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附件2
旺苍县重点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2023 年 月 日
序号 |
专题专项 |
涉及层面 |
责任单位 |
重大隐患 |
整改措施 |
检查时间 |
计划整改完成时间 |
整改阶段 |
实际整改完成时间 |
整改进度 |
整改进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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