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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08-01 15:39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8月1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虎兵 川0821交罚〔2023〕0322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07月 14日 07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坑大路 10k+5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虎兵所属川 Y2111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粉,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25 2023-10-24 2024-7-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余雄 川0821交罚〔2023〕0334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07月 24日 22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川 R79016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7月 24日 22时 35分,驾驶员余雄驾驶所属川 R7901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25 2023-10-24 2024-7-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许泽宝 川0821交罚〔2023〕033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7月 25日 09时 3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许泽宝驾驶川  H5985L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许泽宝与 1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盛世佳苑-东南门,目的地为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实际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许泽宝不能出示川  H5985L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许泽宝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建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许泽宝在盛世佳苑-东南门到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店),在电影院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26 2023-10-25 2024-7-2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李军章 川0821交罚〔2023〕0309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06月 27日凌晨 1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李军章驾驶川 S82306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通过站外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 06月 27日凌晨 1时 45分,驾驶员李军章驾驶所属川 S82306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李军章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28 2023-10-27 2024-7-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苟均礼 川0821交罚〔2023〕032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7月 20日 09时 3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 X018/红军城广旺小区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均礼驾驶川 HK1757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苟均礼与  2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 X018/红军城广旺小区,目的地为旺苍县典艺培训学校,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实际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苟均礼不能出示川HK175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苟均礼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苟国琼,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苟均礼在广元市旺苍县 X018/红军城广旺小区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20 2023-10-19 2024-7-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刘星 川0821交罚〔2023〕033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7月 20日 15时 2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红军城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星驾驶川 H6798R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刘星与 2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中国红军城,目的地为御捷电动汽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乘客端实际显示车费  5.00元。驾驶人刘星不能出示 H6798R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刘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刘星在中国红军城上客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21 2023-10-20 2024-7-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