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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7月25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07-25 16:15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7月25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马巍 川0821交罚〔2023〕032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7月 13日 08时 5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马家渡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巍驾驶川 H9533Z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马巍与 1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对面,目的地为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马巍实际收到车费 7.50元。驾驶人马巍不能出示川 H9533Z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马巍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母亲(涂继容),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17 2023-10-16 2024-7-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侯松 川0821交罚〔2023〕032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7月 17日 07时 5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新华街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松驾驶川 HZ2457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侯松与 1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金苑-东门,目的地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江信用社,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侯松实际收到车费   4.70元。驾驶人侯松不能出示川 HZ2457 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侯松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18 2023-10-17 2024-7-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曹有 川0821交罚〔2023〕032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7月 17日 08时 4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元旺苍支行)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曹有驾驶川 HLU832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曹有与 2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维多利亚婚纱摄影(旺苍店),目的地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元旺苍支行),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曹有实际收到车费 4.70元。驾驶人曹有不能出示川 HLU832东风日产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曹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18 2023-10-17 2024-7-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侯永崇 川0821交罚〔2023〕031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7月 07日 09时 3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广旺 756小区-南门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永崇驾驶川   HS0519荣威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侯永崇与 4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广旺 756小区-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碟滋味(三益帝景湾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侯永崇不能出示川 HS0519荣威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侯永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18 2023-10-17 2024-7-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苟均礼 川0821交罚〔2023〕032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7月 20日 09时 3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 X018/红军城广旺小区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均礼驾驶川 HK1757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苟均礼与 2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 X018/红军城广旺小区,目的地为旺苍县典艺培训学校,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实际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苟均礼不能出示川HK175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苟均礼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苟国琼,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苟均礼在广元市旺苍县 X018/红军城广旺小区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20 2023-10-19 2024-7-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刘星 川0821交罚〔2023〕033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7月 20日 15时 2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红军城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星驾驶川 H6798R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刘星与 2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中国红军城,目的地为御捷电动汽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乘客端实际显示车费 5.00元。驾驶人刘星不能出示 H6798R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刘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刘星在中国红军城上客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7-21 2023-10-20 2024-7-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