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发〔2023〕15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旺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各级各部门应对大气重污染能力,强化大气污染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川污防攻坚办〔2021〕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旺苍县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污染减排措施,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县级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旺苍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组成部分,《旺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作为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有关部门预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一厂一策”预案纳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旺苍经开区、县气象局、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相关工作。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由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生产。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管控和能源保障工作。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区域电力调配工作;牵头负责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旺苍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产业政策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负责在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方面予以科技支持,将生态环境治理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指导督促重点排污企业按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配合督导全县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对师生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按职能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工作,与县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督促县城区房屋和市政建筑工地扬尘防控,负责受监工地落实扬尘减排措施;负责市政道路行道树清洗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便市民低碳环保出行,加强公路养护管理;负责货运车辆的抛洒滴漏和无遮盖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落实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县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危害相关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指导乡镇做好卫生防护,组织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能做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管控;参与重污染天气、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等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辖区内国土绿化工作,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可燃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负责对移交的县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限速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县城区范围内餐饮服务油烟污染、烧烤熏制食品、焚烧杂物等进行查处,负责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及处置场地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能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旺苍经开区:负责园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园区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指导督促园区重点排污企业按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
县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旺苍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道路清扫、洒水喷雾综合工作。
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强化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及时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 预警发布
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预警启动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
当市专项工作小组启动包含我县在内的区域连片预警后,我县对应启动相同等级的应急预警。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Ш级、Ⅱ级、Ι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分级强制性减排措施。
4.1 健康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公众采取相应防护手段来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1)重污染天气期间,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敏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外出时做好健康防护。
(2)重污染天气期间,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建议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
(3)县教育局根据重污染预警等级,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对在校学生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在预测教学日的白天将持续严重污染时,对非住宿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
(4)县卫生健康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 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议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建议公众自发减排污染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 分级强制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面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4.3.1 Ш级强制性减排措施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可根据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县城区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含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搅拌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工地周边路段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
③禁止建筑垃圾(含渣土)、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载货柴油车辆在城区运输通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
④停止县城区河道采砂和装卸作业。
⑤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县城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1次冲洗除尘。
⑥县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⑦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⑧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县城区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作业。
③禁止建筑垃圾(含渣土)、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载货柴油车辆在城区运输通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
④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作业。
⑤高温强日照臭氧污染天10:00—18:00加大洒水频次,确保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路面湿润。
⑥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3.2 Ⅱ级强制性减排措施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可根据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县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工地一切建筑施工作业;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率(至少5次/日)。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
③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燃气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区禁止通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其他车辆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纯电动车除外,具体限行政策由县公安局专项方案有关规定)。
④停止县城区河道采砂和装卸作业。
⑤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县城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⑥县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⑦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⑧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县城区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作业。
③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燃气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区禁止通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其他车辆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纯电动车除外,具体限行政策由县公安局专项方案有关规定)。
④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作业。
⑤高温强日照臭氧污染天10:00—18:00加大洒水频次,确保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路面湿润。
⑥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3.3 I级强制性措施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可根据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县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工地一切建筑施工作业;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率(至少5次/日)。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
③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燃气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区禁止通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其他车辆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纯电动车除外,具体限行政策由县公安局专项方案有关规定)。
④停止县城区河道采砂和装卸作业。
⑤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县城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
⑥县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⑦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⑧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县城区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作业。
③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燃气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区禁止通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其他车辆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纯电动车除外,具体限行政策由县公安局专项方案有关规定)。
④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作业。
⑤高温强日照臭氧污染天10:00—18:00加大洒水频次,确保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路面湿润。
⑥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应急响应措施相关说明
重污染天气强制性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两者不能混淆。在重污染容易发生的秋冬季节,应将部分应急减排措施(如季节性错峰生产、轮产措施等)按常态化管控要求组织实施。
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Ι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保、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SO2、烟(粉)尘、NOX和VOCS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5.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县专项工作小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报市专项工作小组。发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可能波及的县区通报情况。
6.新闻发布
县专项工作小组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县专项工作小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8.应急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9.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存在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不再执行民生保障类企业相关政策。
10.附则
预案和减排清单按要求均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减排清单每年7月30日前完成动态更新。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工业源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本预案由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