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规建住发〔2013〕6号
旺苍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加强天然气经营企业管理的
通 知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天然气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天然气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护天然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行政审批
天然气的正常、安全供应,关系到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切实规范天然气行业竞争秩序,完善天然气市场经营准入机制,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文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天然气(含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新型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含对厂外用户销售供应瓶装燃气工业企业)的应当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凡县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要求提供人员、设备、资金等证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实行经营地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向经营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上属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资料和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各企业要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时效性。
二、切实强化管道燃气管理
(一)对新建管道燃气工程的审批
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建设”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开工建设管道燃气工程:一是投资新建管道燃气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燃气经营资质,并与相关企业签订稳定的供气协议和持有供气指标;二是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供气区域,并完善了相关报建手续;三是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必须经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供气区域后,方能向经批准的供气区域内的用户供气。严禁燃气经营企业超范围供气,否则,将依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在我县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燃气工程(不含小区、入户管线)的报建程序:
1、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好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建燃气工程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书面报告;
3、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燃气工程进行管线规划,在燃气规划图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4、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其供气区域,并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县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5、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建燃气工程现场选址,并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
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8、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9、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规定备齐相关资料,经县规划建设局审查合格后,转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批。
凡未在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管道燃气的工程,必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对管道拟建线路的书面同意。
(二)已建管道燃气工程采取分类处理
凡相关报建手续未完善,但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供气区域,且与相关企业签订签订了稳定的供气协议、持有供气指标,管道燃气工程已竣工并已向居民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期督促该企业暂停发展燃气用户和收取户表安装费,尽快申请批准供气区域和完善相关报建手续。如违规经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缔该企业经营资格。
对已与相关企业签订了稳定的供气协议、持有供气指标,但未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供气区域,相关报建手续未完善,未竣工的管道燃气工程,责令其立即停工。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期督促该企业,尽快审定供气区域和完善相关报建手续后,可以继续动工建设。如违规经营,该供气区域可另行选择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燃气经营业主。
发展管道燃气必须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供气区域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一经查处违反相应资质承揽业务的行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相关法规查处。
三、加大CNG、LNG企业的管理力度
CNG、LNG能源的使用是在市委、市政府“气化广元”的号召下,建设清洁城市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调整能源使用结构,改善城市空气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加气站的建设过程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加气站项目的申报、审批、设计、设计评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质审查实行全过程监督,从源头上确保CNG、LNG企业的合法性和正规化,坚决打击无证施工,无证经营的行为。
CNG、LNG企业要严格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等在站内设置合格的消防、安全器具设备,要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气站的压力监测装置、天然气浓度监测报警器等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采用新型总线仪表监控装置的企业要确保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管理。加气站安全责任人要监督检查各岗位人员对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要负责加气站内未设置岗位人员的安全装置、检测装置的运行、检查试验,要负责压力容器、消防器材的使用检查及定期检验,要负责全站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的建立。
四、强化执法监察力度
凡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在CNG、LNG气站建设过程中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无证经营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严格查处,绝不姑息,凡拒不整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我局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置。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
旺苍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印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