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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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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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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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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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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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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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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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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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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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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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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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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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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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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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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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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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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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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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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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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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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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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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7日10时47分,当事人杜文贵驾驶川H94896在旺苍佳士康养医院拉客到老车站菜市场,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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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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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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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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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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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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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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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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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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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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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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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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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飞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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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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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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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6日12时04分,当事人边飞吉驾驶川HEE259在建辉瓷砖(旺苍旗舰店)上车到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乘客下车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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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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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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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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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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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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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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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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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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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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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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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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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培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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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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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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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1日18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新客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谭培富所属川H19877小型普通客车实施从广元天立学校到旺苍新客运站的班线旅客运输。谭培富不具有从广元天立学校到旺苍新客运站班线经营许可资质,规定的运行线路为广元市长途汽车客运站至白岩汽车站。实际途经地广元-元坝(212国道)、元坝-嘉川(省道202线)、嘉川-白岩(县道)属于规定的运行线路。该趟运输途经旺苍新客运站涉嫌构成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班线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班线客运标志牌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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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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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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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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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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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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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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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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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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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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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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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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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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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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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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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1日18时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新客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清海驾驶杨清海所属川H22776小型普通客车实施从广元天立学校到旺苍客运站的班线旅客运输。杨清海具有从广元天立学校到旺苍客运站班线经营许可资质,规定的运行线路为射箭汽车站至广元市汽车客运站--射箭-龙潭(乡道)、龙潭至广元市(县道)。实际途经地旺苍客运站不属于规定的运行线路。该趟运输途经旺苍新客运站行为涉嫌构成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班线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班线客运标志牌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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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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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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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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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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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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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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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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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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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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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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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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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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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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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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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8日15时5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电影院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洪林驾驶川H43G88轿车,该车核定载座5人,车上共计载客1人,在孙家坝-上车点拉客到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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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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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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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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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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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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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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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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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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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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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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