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3-05-1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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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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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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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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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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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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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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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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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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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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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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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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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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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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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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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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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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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万兴砂石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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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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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82157074711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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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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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字〔2023〕第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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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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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旺苍县万兴砂石厂英萃镇大田梁砂矿技改扩能项目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19〕1110号)许可范围违法使用林地及施工建设导致滑坡毁坏林地上的林木。经现场勘验、检查及调查取证,2021年6月矿区北侧由于开采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实施安全平台治理,超范围使用林地0.1785公顷,毁坏林地上活立木147株,计蓄积4.1立方米、出材2.1立方米,其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主要树种为栎类,起源为人工林;2020年7月、2021年8月受夏季持续降雨的影响,导致矿区西南侧发生两次滑坡,毁坏0.3951公顷林地上的林木326株,计蓄积9.0立方米、出材4.7立方米,其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主要树种为栎类,起源为人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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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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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其他—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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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于2023年9月30日前对违法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地上的林木326株三倍的树木978株; 2.处违法使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经营性质:乔木林地1785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357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78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7850元)一倍的罚款,小计53550元;处毁坏林木价值(栎类380元/立方米×4.7立方米=1786元)三倍的罚款,小计5358元,合计金额58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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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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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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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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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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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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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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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聚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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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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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821MA6AJJCW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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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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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字〔2023〕第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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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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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广元市聚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普济镇龙池村选址拟修建养猪场,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委字〔2020〕19-01号),同意使用集体林地0.8538公顷。2020年7月,该公司进场施工基础设施建设,超使用林地审核许可范围,违法使用林地和毁坏林地上的林木。经现场勘验、检查,该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0494公顷修建养殖附属设施沼气池、蓄水池和堆放预制板及弃土弃渣,其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龄组为幼龄林,毁坏活立木幼苗幼树24株;施工建设作业及导致滑坡毁坏0.6145公顷林地上的林木(幼苗幼树)395株,其中幼苗幼树168株,检尺木蓄积13.2立方米、出材8.6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龄组为幼龄林0.3388公顷,中龄林0.275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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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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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其他—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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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于2023年9月30日前对违法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地上的林木395株三倍的树木1185株;2.处违法使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经营性质:乔木林地494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988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94平方米*10元/平方米=4940元)一倍的罚款,小计14820元;处毁坏林木价值(马尾松检尺木400元/立方米×8.6立方米+幼苗幼树5元/株*168株=4280元)三倍的罚款,小计12840元,合计金额27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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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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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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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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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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