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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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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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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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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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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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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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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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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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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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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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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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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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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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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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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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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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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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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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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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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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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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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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2日08时35分,当事人杨培驾驶川H148A8在旺苍长石诊所东南侧-上车点到旺苍县人民医院,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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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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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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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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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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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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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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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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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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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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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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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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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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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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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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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7日09时4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三江镇火车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杨杰所属渝D48792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杨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杨杰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03米、2.55米、3.5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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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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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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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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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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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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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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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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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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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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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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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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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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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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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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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0日18时3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川H34029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10日18时34分,驾驶员何雷驾驶所属川H3402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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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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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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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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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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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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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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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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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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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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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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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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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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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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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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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3日13时12分,当事人龙方文在旺苍县白水镇高速路口,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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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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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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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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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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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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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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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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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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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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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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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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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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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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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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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5日12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车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兵顶驾驶杨兵顶所属川T32605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杨兵顶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杨兵顶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3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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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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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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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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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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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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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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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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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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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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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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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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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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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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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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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6日08时32分,当事人高奇驾驶川HU9731在三益帝景湾将车辆上的客人转交给其他车辆,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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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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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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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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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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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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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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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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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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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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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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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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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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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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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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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7日10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宁路S301上行k45+650至k45+680公路右侧执法检查时发现:青兴建在旺宁路S301上行k45+650至k45+680公路右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建筑物名称为住宅,该修建地点距离旺宁路S301上行k45+650至k45+680公路右侧公路用地外缘10.7米,建筑物基本情况为长12米,宽8.5米,高6.6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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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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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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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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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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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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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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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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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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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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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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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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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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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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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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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9日20时3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渝D32895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未进站检测扰乱正常检测秩序。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4月19日20时31分,驾驶员扬金祥驾驶扬金祥所属渝D32895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扬金祥在通行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未进站检测扰乱正常检测秩序。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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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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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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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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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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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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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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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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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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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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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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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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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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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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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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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0日05时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卸甲扁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明生驾驶何明生所属川R72961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明生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何明生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5米、2.55米、3.8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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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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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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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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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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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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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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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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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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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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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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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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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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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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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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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3日10时5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昆明驾驶杨昆明所属川H3571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洗煤,该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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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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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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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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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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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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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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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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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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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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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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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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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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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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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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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0日19时4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川M36068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20日19时48分,驾驶员陈怀驾驶所属川M3606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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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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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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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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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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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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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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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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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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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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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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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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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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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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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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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8日08时5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新车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文详驾驶杨文详所属渝DQ209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杨文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杨文详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46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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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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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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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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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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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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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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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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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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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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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
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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