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3年4月18日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何斌
|
川0821交罚〔2023〕0218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07日15时49分,当事人何斌驾驶川HQ0310在罗咯鸡(江湖菜·小龙虾)到塔斯汀中国汉堡(新华街店),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0
|
2023-7-9
|
2024-4-9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2
|
石波
|
川0821交罚〔2023〕0143号
|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
2023年03月13日12时5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渝DF3915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13日12时51分,驾驶员驾驶石波所属渝DF3915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0
|
2023-7-9
|
2024-4-9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3
|
孙梦凯
|
川0821交罚〔2023〕0220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0日08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五中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孙梦凯驾驶孙梦凯所属渝DU011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孙梦凯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孙梦凯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27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0
|
2023-7-9
|
2024-4-9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4
|
邓超
|
川0821交罚〔2023〕0219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0日08时20分,当事人邓超驾驶川HDU361从东鹏瓷砖门市(环城路店)到旺苍博骏公学,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1
|
2023-7-10
|
2024-4-10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5
|
石含杰
|
川0821交罚〔2023〕0226号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04月10日10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G542线102k+45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石含杰驾驶石含杰所属川YU0296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1
|
2023-7-10
|
2024-4-10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6
|
杨兆勇
|
川0821交罚〔2023〕0228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0日11时1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G542线109k+6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兆勇驾驶杨兆勇所属川H29597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杨兆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杨兆勇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08米、2.55米、3.1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1
|
2023-7-10
|
2024-4-10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7
|
徐学东
|
川0821交罚〔2023〕0227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0日17时1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大德镇酉家沟江长一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学东驾驶徐学东所属川X6890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徐学东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徐学东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08米、2.55米、3.1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1
|
2023-7-10
|
2024-4-10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8
|
何志全
|
川0821交罚〔2023〕0231号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2023年03月14日09时00分,当事人何志全在旺苍县三江镇道班G542下行k103+600至k103+610公路左侧从事采土作业,导致公路边坡塌方,影响交通出行。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
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2
|
2023-7-11
|
2024-4-1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9
|
严学明
|
川0821交罚〔2023〕0224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1日08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严学明驾驶严学明所属渝D1563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严学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严学明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345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2
|
2023-7-11
|
2024-4-1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0
|
冯志
|
川0821交罚〔2023〕0225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1日08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冯志驾驶冯志所属川X62723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冯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511603000064,该趟运输由冯志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2
|
2023-7-11
|
2024-4-1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1
|
罗自伟
|
川0821交罚〔2023〕0232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1日22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罗自伟所属川Y1601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罗自伟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罗自伟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985米、2.49米、3.6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2
|
2023-7-11
|
2024-4-1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2
|
李鑫
|
川0821交罚〔2023〕0223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1日08时00分,当事人李鑫驾驶川HZ6789在四川旺苍经济开发区对面拉客到旺苍县人民政府,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2
|
2023-7-11
|
2024-4-1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3
|
党中全
|
川0821交罚〔2023〕0233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1日22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党中全所属渝BS9690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党中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95米、2.5米、3.5米,擅自加高0.1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2
|
2023-7-11
|
2024-4-1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4
|
何诗刚
|
川0821交罚〔2023〕0234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1日17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诗刚所属川R7887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诗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何诗刚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2
|
2023-7-11
|
2024-4-11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5
|
吴太国
|
川0821交罚〔2023〕0216号
|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
2023年04月06日11时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川AEB239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4月06日11时02分,驾驶员驾驶吴太国所属川AEB239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3
|
2023-7-12
|
2024-4-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6
|
冯彪
|
川0821交罚〔2023〕0236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2日12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卢家坝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冯彪驾驶冯彪所属川R6804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冯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冯彪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3
|
2023-7-12
|
2024-4-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7
|
张洪
|
川0821交罚〔2023〕0238号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04月07日11时4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金溪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洪所属川Y26664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3
|
2023-7-12
|
2024-4-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8
|
熊新超
|
川0821交罚〔2023〕0229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0日11时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代池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熊新超驾驶熊新超所属川H17138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熊新超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熊新超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615米、2.49米、3.5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3
|
2023-7-12
|
2024-4-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9
|
李中兵
|
川0821交罚〔2023〕0222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0日11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中兵驾驶李中兵所属川SC6665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中兵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李中兵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5米、2.55米、3.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3
|
2023-7-12
|
2024-4-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20
|
仲铭城
|
川0821交罚〔2023〕0237号
|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
2023年04月12日13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渝DK3985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4月12日13时30分,驾驶员驾驶仲铭城所属渝DK3985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3
|
2023-7-12
|
2024-4-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21
|
陈明军
|
川0821交罚〔2023〕0243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4日10时4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陈明军所属渝D15479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陈明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陈明军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0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4
|
2023-7-13
|
2024-4-13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