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3年4月25日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杨义强
|
川0821交罚〔2023〕0244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2日19时00分,当事人杨义强驾驶川H537A9在吉利汽车(旺苍宏昇直营店)到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店),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7
|
2023-7-16
|
2024-4-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2
|
吴涛
|
川0821交罚〔2023〕0235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2日10时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吴涛所属川H3355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吴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吴涛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7米、2.45米、3.1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7
|
2023-7-16
|
2024-4-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3
|
张洪
|
川0821交罚〔2023〕0241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3日14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洪驾驶张洪所属川R7932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张洪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7米、2.55米、3.2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7
|
2023-7-16
|
2024-4-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4
|
黎怀全
|
川0821交罚〔2023〕0240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3日13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黎怀全驾驶黎怀全所属渝DM955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黎怀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黎怀全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6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7
|
2023-7-16
|
2024-4-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5
|
罗先林
|
川0821交罚〔2023〕0239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12日16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罗先林驾驶罗先林所属川M2199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罗先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罗先林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8
|
2023-7-17
|
2024-4-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6
|
肖尧
|
川0821交罚〔2023〕0059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2月23日01时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肖尧所属赣CAH886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肖尧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肖尧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645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本机关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02月23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处理车辆,加处罚款玖佰元整(¥900)。
|
0.39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18
|
2023-7-17
|
2024-4-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7
|
仲春
|
川0821交罚〔2023〕0212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03日09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仲春驾驶仲春所属渝A9132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仲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仲春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47米、2.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20
|
2023-7-19
|
2024-4-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8
|
汪建平
|
川0821交罚〔2023〕0211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4月03日09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汪建平驾驶汪建平所属川R5683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汪建平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汪建平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9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20
|
2023-7-19
|
2024-4-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9
|
侯凯伟
|
川0821交罚〔2023〕0249号
|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
2023年04月19日09时4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川Y18065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4月19日09时47分,驾驶员驾驶侯凯伟所属川Y18065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20
|
2023-7-19
|
2024-4-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0
|
杨坤
|
川0821交罚〔2023〕0194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3月28日19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坤驾驶杨坤所属渝D12621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杨坤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杨坤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8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21
|
2023-7-20
|
2024-4-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1
|
雷益斌
|
川0821交罚〔2023〕0242号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04月13日15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雷益斌驾驶雷益斌所属川B78849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片石,该车行驶途中未按规定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21
|
2023-7-20
|
2024-4-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2
|
何廷贤
|
川0821交罚〔2023〕0195号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3年03月28日20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廷贤驾驶何廷贤所属川J6591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廷贤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何廷贤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21
|
2023-7-20
|
2024-4-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
13
|
姜旭
|
川0821交罚〔2023〕0185号
|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
2023年03月20日19时1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川Y21518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20日19时14分,驾驶员姜旭驾驶刘涛所属川Y21518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驾驶员姜旭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4-21
|
2023-7-20
|
2024-4-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2451282609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