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4月11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04-11 11:14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4月11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吴志胜 川0821交罚〔2023〕012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8日10时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吴志胜所属川R7523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吴志胜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吴志胜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4-3 2023-7-2 2024-4-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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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蹇德林 川0821交罚〔2023〕0209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03月31日15时5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蹇德林所属川X31560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4-3 2023-7-2 2024-4-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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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苟小兵 川0821交罚〔2023〕021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4月03日11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小兵驾驶苟小兵所属渝DD913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苟小兵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苟小兵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4-4 2023-7-3 2024-4-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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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何伟 川0821交罚〔2023〕021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31日10时53分,当事人何伟驾驶川HJN012在时代摩尔到广元市旺苍县756小区,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4-4 2023-7-3 2024-4-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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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杜中国 川0821交罚〔2023〕021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4月03日09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杜中国驾驶杜中国所属川Y1738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杜中国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杜中国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0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4-6 2023-7-5 2024-4-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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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袁刚 川0821交罚〔2023〕0178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3月20日19时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川R55796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20日19时45分,驾驶员袁刚驾驶所属川R5579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米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4-7 2023-7-6 2024-4-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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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奉泽辉 川0821交罚〔2023〕021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4月04日14时55分,当事人奉泽辉驾驶川H2810Z在时代摩尔拉客到庙儿沱红太阳农家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4-7 2023-7-6 2024-4-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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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唐兴旺 川0821交罚〔2023〕019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28日18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兴旺驾驶唐兴旺所属陕F5982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唐兴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唐兴旺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3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4-7 2023-7-6 2024-4-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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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跃 川0821交罚〔2023〕019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28日18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跃驾驶李跃所属川AU309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跃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李跃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4-7 2023-7-6 2024-4-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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