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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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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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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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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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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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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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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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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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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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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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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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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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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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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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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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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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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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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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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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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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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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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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6日01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余雄驾驶余雄所属川R7901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余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余雄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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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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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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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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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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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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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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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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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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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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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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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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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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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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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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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6日21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杜川驾驶杜川所属川H33596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杜川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该趟运输由杜川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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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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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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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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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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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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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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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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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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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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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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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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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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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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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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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6日21时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母万斌驾驶母万斌所属川H31673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母万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母万斌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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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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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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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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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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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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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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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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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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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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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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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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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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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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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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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5日21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付爽驾驶付爽所属渝DL006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付爽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付爽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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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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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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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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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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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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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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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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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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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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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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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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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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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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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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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0日22时3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赣C3L851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10日22时39分,驾驶员李泉江驾驶所属赣C3L85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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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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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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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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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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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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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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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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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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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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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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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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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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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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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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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7日04时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当事人何明全驾驶渝D05031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的毛石头从旺苍县双汇镇运输到苍溪县东溪镇,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未进站进行检测。后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汇中队执法人员在旺苍东河镇东城中学路口被查获,驾驶员何明全涉嫌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扰乱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检测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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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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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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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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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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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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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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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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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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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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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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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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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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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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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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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7日04时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当事人严建驾驶川M30228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毛石头从旺苍县双汇镇运往苍溪县东溪镇,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未进站进行检测。后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汇中队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东城中学门口被查获,驾驶员严建涉嫌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扰乱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检测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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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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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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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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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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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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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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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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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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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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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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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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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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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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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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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8日07时59分,当事人冯磊驾驶川R67191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毛石头从旺苍县英萃镇运往苍溪县东溪镇,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未进站进行检测。后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汇中队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东城中学门口被查获,驾驶员冯磊涉嫌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扰乱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检测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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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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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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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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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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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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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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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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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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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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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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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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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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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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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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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8日07时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当事人苟小波驾驶川S87170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毛石头从旺苍县双汇镇运往苍溪县苍东溪镇,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未进站进行检测。后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汇中队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老城口被查获,驾驶员苟小波涉嫌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扰乱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检测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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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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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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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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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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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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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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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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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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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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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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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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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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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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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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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6日00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勇驾驶杨勇所属川F9808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杨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杨勇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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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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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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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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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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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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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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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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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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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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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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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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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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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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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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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6日02时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冉其华驾驶冉其华所属川R81717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冉其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冉其华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6米、2.55米、3.8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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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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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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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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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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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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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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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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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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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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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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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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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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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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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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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9日09时1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旺苍西高速公路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冉其华驾驶冉其华所属渝DQ8816轴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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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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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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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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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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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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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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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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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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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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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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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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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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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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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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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0日18时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川T55286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10日18时15分,驾驶员谭明成驾驶所属川T5528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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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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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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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03月11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因到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450),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元(¥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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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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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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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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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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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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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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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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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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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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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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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0日11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S71357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29日03时45分,驾驶员驾驶何富华所属川S71357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炭,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举报记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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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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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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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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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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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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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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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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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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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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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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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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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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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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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0日12时0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S81776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29日04时15分,驾驶员驾驶李国成所属川S81776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炭,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举报记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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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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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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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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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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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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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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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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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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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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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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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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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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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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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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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1日07时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高速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范敏驾驶范敏所属川R80535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范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该趟运输由范敏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1米、2.55米、3.49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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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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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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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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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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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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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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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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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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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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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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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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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伟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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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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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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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0日20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赣CCG537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20日20时20分,驾驶员苟伟朝驾驶苟伟朝所属赣CCG53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驾驶员苟伟朝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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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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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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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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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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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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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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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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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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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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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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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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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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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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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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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1日21时3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刘晓飞所属川R67385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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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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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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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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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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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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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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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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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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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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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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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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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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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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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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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0日09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唐家河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周彦宏驾驶周彦宏所属川H3238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周彦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周彦宏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36米、2.55米、3.91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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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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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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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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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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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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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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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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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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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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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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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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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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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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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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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0日09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唐家河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健驾驶李健所属渝DZ239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李健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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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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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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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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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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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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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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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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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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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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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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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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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从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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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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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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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0日22时4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川R81010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10日22时46分,驾驶员刘从锬驾驶所属川R8101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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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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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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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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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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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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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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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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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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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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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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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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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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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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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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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0日11时2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渝A99536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29日03时15分,驾驶员驾驶徐文甫所属渝A99536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炭,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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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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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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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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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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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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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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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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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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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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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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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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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登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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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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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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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0日21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唐登奎所属川R72252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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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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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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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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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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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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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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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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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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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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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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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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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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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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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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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1日21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坑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安天强所属川R70377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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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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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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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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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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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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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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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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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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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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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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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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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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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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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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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0日16时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成所属川H27136中型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0001925,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张成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78米、2.55米、3.16米,擅自加高0.1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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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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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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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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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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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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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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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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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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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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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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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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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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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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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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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1日11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G542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拥春所属川Y1890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拥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张拥春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9米、2.5米、3.31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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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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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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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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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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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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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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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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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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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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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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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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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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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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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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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1日11时0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G542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方建平所属川R6610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方建平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方建平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9米、2.5米、3.31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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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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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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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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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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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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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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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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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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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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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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