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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3月28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03-28 15:37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3月28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康为 川0821交罚〔2023〕013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8日10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旺苍县三江镇G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康为所属川SD8657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康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康为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45米、2.55米、3.68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8 2023-6-7 2024-3-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吴勇 川0821交罚〔2023〕017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7日15时56分,当事人吴勇驾驶川HHB830白色长安轿车在旺苍县人民政府到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20 2023-6-19 2024-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席兴明 川0821交罚〔2023〕018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20日23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席兴明驾驶席兴明所属渝D79025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席兴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席兴明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21 2023-6-20 2024-3-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马春明 川0821交罚〔2023〕0176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7日10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马春明所属川H2909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马春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马春明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915米、2.52米、3.49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21 2023-6-20 2024-3-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左红军 川0821交罚〔2023〕0171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03月16日21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金溪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左红军所属川Y24312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粉,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6 2023-6-15 2024-3-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阎宗兵 川0821交罚〔2023〕0152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03月14日16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阎宗兵所属川H39287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4 2023-6-13 2024-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7 阎宗波 川0821交罚〔2023〕0151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03月14日15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阎宗波所属川H35087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4 2023-6-13 2024-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8 邓超全 川0821交罚〔2023〕017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7日13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邓超全所属川AX8603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邓超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邓超全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84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20 2023-6-19 2024-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9 杜义 川0821交罚〔2023〕0184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03月17日14时1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杜义驾驶所属川H3190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22 2023-6-21 2024-3-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0 王陈 川0821交罚〔2023〕0058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023年02月23日01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王陈所属渝DY375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王陈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王陈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3 2023-5-22 2024-2-2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1 程虎 川0821交罚〔2023〕008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22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程虎所属渝DK952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程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程虎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5米、2.55米、3.93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2 张周文 川0821交罚〔2023〕004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2日19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周文所属川M3529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周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张周文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92米、2.55米、3.68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3 邓茂梁 川0821交罚〔2023〕015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5日09时50分,当事人邓茂梁驾驶车辆川H1007S在三丁炉灰一体菜(旺苍店)拉客到旺苍县人民医院,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5 2023-6-14 2024-3-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4 黄泽平 川0821交罚〔2023〕008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21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黄泽平所属川J6061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黄泽平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黄泽平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5 雷敏 川0821交罚〔2023〕016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6日00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雷敏驾驶雷敏所属渝C9753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雷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雷敏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6 2023-6-15 2024-3-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6 彭宗燕 川0821交罚〔2023〕016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6日01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彭宗燕驾驶彭宗燕所属川J6650G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彭宗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彭宗燕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4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6 2023-6-15 2024-3-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