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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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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填报时间: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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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1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 21MA68 57511N |
杨勇 | (旺)文综罚字〔2023〕第1号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2023年1月11日11时30分至12时09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进入到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234号(锦绣凤凰小区一栋2楼2号)的旺苍县谊盟网咖店,在检查过程中发现36号机上网者疑似未成年人。据36号机上网人员唐*龙自诉为2005年8月生人,是他朋友来开机上网后,约十时左右他接着利用他朋友的账号上网。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名上网人员下网关机,并对该名上网人员及网吧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提取了《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上网人员登记信息,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2023年1月12日,经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月13日,执法人员携函至黄洋镇派出所进一步核实了上网消费者唐*龙的身份信息,确认唐*龙为未成年人。2023年1月12日,旺苍县谊盟网咖店投资人杨勇委托何帆到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了调查询问,何帆承认:2023年1月11日,旺苍县谊盟网咖店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唐*龙)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属实。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罚款;责令立即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 | 警告,并处罚款2000.00元(贰仟圆整)人民币 | 0.2 | 2023/3/1 | 2099/12/31 | 2024/3/1 | 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