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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3月第一批)

发布机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3-17 15:08 字体: [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 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
金额
(元)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何** 旺综执处〔2023〕8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何**于2023年3月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幸福巷62号(时代摩尔旁)占用道路、堆放物料。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50 2023
/3/2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2 廖** 旺综执处〔2023〕9号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廖**于2023年2月2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自来村二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罚款

罚款人民币
壹佰伍拾元整。
150 2023
/3/6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3 杨* 旺综执处〔2023〕11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杨*于2023年3月10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513号门口占用道路堆放物料。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
壹佰伍拾元整
150 2023
/3/10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4 罗** 旺综执处〔2023〕1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罗**于2023年2月23日驾驶货车在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红旗干道泄漏20碎石。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罚款

罚款人民壹仟捌佰元整
1800 2023
/3/16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5 刘** 旺综执处〔2023〕13号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刘**于2023年3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67-369号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场地未及时清理和恢复现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

罚款人民币
壹佰伍拾元整
150 2023
/3/16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6 边* 旺综执处〔2023〕10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 边*于2023年3月7日驾驶车牌为川HF379的货车在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西路泄露遗撒酒糟。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罚款

罚款人民壹仟捌佰元整
1800 2023
/3/17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