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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3月21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03-21 10:48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3月21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辜亿林 川0821交罚〔2023〕009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3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辜亿林所属川R8770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辜亿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辜亿林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梁斌 川0821交罚〔2023〕0087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0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梁斌所属川M3289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梁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梁斌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昝辉 川0821交罚〔2023〕009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2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昝辉所属渝DH5800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昝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昝辉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汪铁强 川0821交罚〔2023〕010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15时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汪铁强所属川R6195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汪铁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汪铁强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45米、2.496米、3.45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康维 川0821交罚〔2023〕008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20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康维所属川R90111中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康维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米、2.55米、3.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袁刚 川0821交罚〔2023〕007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18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袁刚所属川R5579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袁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袁刚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6.8米、2.35米、1.18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7 昝青霜 川0821交罚〔2023〕013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8日16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昝青霜驾驶昝青霜所属川R7238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昝青霜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昝青霜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65米、2.55米、3.49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8 2023-6-7 2024-3-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8 马文军 川0821交罚〔2023〕0144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3月13日14时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R73577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13日14时55分,驾驶员驾驶马文军所属川R73577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3 2023-6-12 2024-3-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9 杨伟 川0821交罚〔2023〕0146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3日18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石桥村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伟驾驶杨伟所属川J6670P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杨伟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杨伟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4 2023-6-13 2024-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0 董荣 川0821交罚〔2023〕014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3日19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董荣驾驶董荣所属赣CAG637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董荣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董荣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4 2023-6-13 2024-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1 侯平 川0821交罚〔2023〕015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4日14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平驾驶侯平所属川Y26418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侯平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侯平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0米、2.55米、3.2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4 2023-6-13 2024-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2 尹超 川0821交罚〔2023〕014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4日12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尹超驾驶尹超所属川R82727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尹超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尹超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4 2023-6-13 2024-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3 尹欢 川0821交罚〔2023〕0148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4日11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尹欢驾驶尹欢所属渝DJ836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尹欢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尹欢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4 2023-6-13 2024-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4 王天涛 川0821交罚〔2023〕0154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03月15日10时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阳镇罗家渡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天涛驾驶王天涛所属川H17152轴轻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无,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5 2023-6-13 2024-3-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5 何伟 川0821交罚〔2023〕015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4日12时5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伟驾驶何伟所属川H31191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伟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何伟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米、2.35米、0.6米,擅自加高1.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5 2023-6-14 2024-3-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6 何松 川0821交罚〔2023〕009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2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松所属渝D03468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何松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7 张天朋 川0821交罚〔2023〕0147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03月14日11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周家坝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天朋驾驶张天朋所属川S76587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4 2023-6-13 2024-3-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8 姚荣 川0821交罚〔2023〕0074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2月27日13时2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川S88816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27日13时27分,驾驶员姚荣驾驶姚荣所属川S88816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粉,驾驶员姚荣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6 2023-6-15 2024-3-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9 李清平 川0821交罚〔2023〕0107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3月01日13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渝BY1285中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01日01时10分,驾驶员李清平驾驶所属渝BY1285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 2023-6-1 2024-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0 何海 川0821交罚〔2023〕013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7日09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G542线105k+350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海所属川R5926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海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何海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07米、2.5米、3.46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8 2023-6-7 2024-3-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1 康国柱 川0821交罚〔2023〕017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6日09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黄洋镇古天坝村国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康国柱驾驶康国柱所属渝D01079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康国柱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康国柱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35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6 2023-6-15 2024-3-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2 胡亮 川0821交罚〔2023〕016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6日02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胡亮驾驶胡亮所属川R7558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胡亮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胡亮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765米、2.55米、3.49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6 2023-6-15 2024-3-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3 米钊 川0821交罚〔2023〕0139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3月10日18时2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川M36605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10日18时29分,驾驶员米钊驾驶所属川M3660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3 2023-6-12 2024-3-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4 谭中平 川0821交罚〔2023〕017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7日07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谭中平驾驶谭中平所属川H33179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谭中平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谭中平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7.05米、2.55米、3.56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7 2023-6-16 2024-3-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5 吴永强 川0821交罚〔2023〕017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17日10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高速公路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吴永强驾驶吴永强所属川ADF227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吴永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吴永强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7.05米、2.55米、3.5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7 2023-6-16 2024-3-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