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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3月14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03-14 15:32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3月14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韩卯 川0821交罚〔2023〕008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23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韩卯所属渝DR3655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韩卯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韩卯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37米、2.55米、3.68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殷坤 川0821交罚〔2023〕0019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2月16日20时0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渝DT3065重型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16日20时08分,驾驶员殷坤驾驶所属渝DT3065轴重型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0 2023-5-19 2024-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刘沙沙 川0821交罚〔2023〕0057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3日00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刘沙沙所属渝DA631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刘沙沙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刘沙沙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3 2023-5-22 2024-2-2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田小义 川0821交罚〔2023〕0116号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2023年03月03日11时00分,当事人田小义在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村委会路口,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6 2023-6-5 2024-3-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许会杰 川0821交罚〔2023〕0118号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2023年03月05日09时30分,当事人许会杰在旺苍县东河镇老五峰中学门口,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6 2023-6-5 2024-3-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陶冶 川0821交罚〔2023〕0117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6日12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陶冶驾驶陶冶所属川X7819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陶冶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陶冶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65米、2.55米、3.63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6 2023-6-5 2024-3-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7 李春全 川0821交罚〔2023〕011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6日09时20分,当事人李春全驾驶川HZ7515在天马丝绸公司绸厂拉客到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6 2023-6-5 2024-3-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8 罗康保 川0821交罚〔2023〕007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13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罗康保所属渝D1648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罗康保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罗康保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7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9 何明全 川0821交罚〔2023〕009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1时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明全所属渝D0503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明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何明全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0 赵玉 川0821交罚〔2023〕008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1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赵玉所属川R7566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赵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赵玉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5米、2.55米、3.8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1 赵玉 川0821交罚〔2023〕011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7日07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国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玉驾驶赵玉所属川R75666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赵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赵玉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5米、2.55米、3.85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7 2023-6-6 2024-3-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2 方远明 川0821交罚〔2023〕012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7日15时31分,当事人方远明驾驶川HD53599在上城华府A区2栋拉客上车到旺苍县四川省旺苍职业中学,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8 2023-6-7 2024-3-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3 李中全 川0821交罚〔2023〕0088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1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中全所属渝DA353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中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趟运输由李中全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4 李友波 川0821交罚〔2023〕012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6日23时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白水镇卢家坝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友波驾驶李友波所属川F94875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友波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李友波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7 2023-6-7 2024-3-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5 王世文 川0821交罚〔2023〕012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6日21时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何家坝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世文驾驶王世文所属渝DH7187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王世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该趟运输由王世文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4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7 2023-6-7 2024-3-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6 樊玉杰 川0821交罚〔2023〕012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023年03月06日21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何家坝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樊玉杰驾驶樊玉杰所属渝DT5585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樊玉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该趟运输由樊玉杰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7 2023-6-6 2024-3-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7 牟泊 川0821交罚〔2023〕012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7日21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友坝村村委会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牟泊驾驶牟泊所属渝D20579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牟泊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牟泊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7米、2.55米、3.7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8 2023-6-7 2024-3-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8 卢建 川0821交罚〔2023〕0125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3月08日09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川R9896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08日09时20分,驾驶员卢建驾驶所属川R98969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米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8 2023-6-7 2024-3-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9 刘启良 川0821交罚〔2023〕0126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3月08日10时4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S73772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3月08日10时46分,驾驶员驾驶刘启良所属川S73772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矸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8 2023-6-7 2024-3-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0 张仕敏 川0821交罚〔2023〕0127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8日07时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大营坝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仕敏驾驶张仕敏所属渝BU6911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仕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张仕敏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3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8 2023-6-7 2024-3-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1 袁彬 川0821交罚〔2023〕0076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14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袁彬所属川R81025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袁彬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袁彬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9米、2.55米、1.8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2 谢兴海 川0821交罚〔2023〕011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15时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谢兴海所属渝BX5925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谢兴海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谢兴海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07米、2.5米、3.46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3 昝学军 川0821交罚〔2023〕007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5日14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昝学军所属川R67983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昝学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昝学军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6.96米、2.5米、3.77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5 2023-5-24 2024-2-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4 李明清 川0821交罚〔2023〕012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8日10时40分,当事人李明清驾驶川H528A3在三益·帝景湾内拉客上车到广元市旺苍县凯旋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9 2023-6-8 2024-3-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5 肖继平 川0821交罚〔2023〕0043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2月21日11时2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渝BY9695中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20日19时13分,驾驶员肖继平驾驶所属渝BY9695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监控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6 岳国超 川0821交罚〔2023〕0066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2月24日13时5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查阅监控时发现,川ACZ222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21日03时30分,驾驶员岳国超驾驶所属川ACZ22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岳国超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4 2023-5-23 2024-2-2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7 岳国超 川0821交罚〔2023〕0096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3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岳国超所属川ACZ22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岳国超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趟运输由岳国超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5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8 鲁良斌 川0821交罚〔2023〕0065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2月23日15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川H3995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23日15时40分,驾驶员鲁良斌驾驶所属川H39956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米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3 2023-5-22 2024-2-2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9 张仕敏 川0821交罚〔2023〕0078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18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仕敏所属渝BU6911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仕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张仕敏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3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0 赵加发 川0821交罚〔2023〕0067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2月24日01时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川R88781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24日01时05分,驾驶员赵加发驾驶所属川R8878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干沙,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4 2023-5-23 2024-2-2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1 姜旭 川0821交罚〔2023〕009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2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姜旭所属川M3288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姜旭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姜旭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5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2 范兴刚 川0821交罚〔2023〕013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9日09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范兴刚驾驶范兴刚所属渝HE012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范兴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范兴刚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2米、2.5米、3.5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9 2023-6-8 2024-3-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3 袁多全 川0821交罚〔2023〕013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9日09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袁多全驾驶袁多全所属川S7965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袁多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袁多全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9 2023-6-8 2024-3-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4 袁多文 川0821交罚〔2023〕0136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9日10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袁多文驾驶袁多文所属川R6979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袁多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袁多文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5米、2.55米、3.8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9 2023-6-8 2024-3-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5 贺波 川0821交罚〔2023〕013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8日17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贺波驾驶贺波所属川M35363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贺波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贺波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37米、2.55米、3.68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9 2023-6-8 2024-3-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