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3月7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03-07 10:50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3月7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张仕兵 川0821交罚〔2023〕004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1日09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仕兵所属渝D17948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仕兵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张仕兵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7.05米、2.55米、3.5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1 2023-5-20 2024-2-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严建 川0821交罚〔2023〕004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1日09时0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严建所属渝B8A533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严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严建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62米、2.5米、3.4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1 2023-5-20 2024-2-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吴强 川0821交罚〔2023〕006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3日09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吴强所属川X6258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吴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吴强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石云 川0821交罚〔2023〕007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09时00分,当事人石云在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三桥头,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秦丕成 川0821交罚〔2023〕007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4日22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白马寺加气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秦丕成驾驶秦丕成所属川H33010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秦丕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秦丕成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扬金祥 川0821交罚〔2023〕003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0日21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扬金祥所属渝D32895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扬金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扬金祥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7 熊连峰 川0821交罚〔2023〕006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2日15时5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三江花园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熊连峰驾驶熊连峰所属川H2927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熊连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熊连峰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4米、2.5米、3.1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8 李新建 川0821交罚〔2023〕0018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2月16日19时4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川J6895Z重型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16日19时43分,驾驶员李新建驾驶所属川J6895Z重型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16 2023-5-15 2024-2-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9 何从华 川0821交罚〔2023〕0016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15日13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新桥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从华所属川R75773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从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何从华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0 刘伟 川0821交罚〔2023〕005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023年02月22日22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刘伟所属渝D39439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刘伟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刘伟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78米、2.55米、3.1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1 王荟茗 川0821交罚〔2023〕005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2日22时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荟茗驾驶王荟茗所属川S8812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王荟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王荟茗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2 王军 川0821交罚〔2023〕005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2日22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王军所属渝D04198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王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王军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345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3 李家强 川0821交罚〔2023〕005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2日21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家强所属川Y1760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家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李家强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48米、2.5米、3.1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4 汪青松 川0821交罚〔2023〕007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1日16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战旗村2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汪青松所属川R8397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汪青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汪青松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7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5 徐雨生 川0821交罚〔2023〕0098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02月10日10时5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普济至天台八公里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雨生驾驶杨贵香所属川H28438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篷布覆盖不规范,导致青石脱落扬撒,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3 2023-5-22 2024-2-2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6 何波 川0821交罚〔2023〕006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3日10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波所属川M30653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波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何波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67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3 2023-5-22 2024-2-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7 何伟 川0821交罚〔2023〕003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1日04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伟所属川ABZ37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伟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何伟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8 王强 川0821交罚〔2023〕009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9时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客运车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强驾驶王强所属川E4965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王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王强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3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1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9 董成应 川0821交罚〔2023〕0025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2月20日,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董成应驾驶渝A99535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19日19时28分,驾驶员驾驶董成应所属渝A99535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1 2023-5-20 2024-2-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0 龚繁荣 川0821交罚〔2023〕007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1日16时50分,当事人龚繁荣在旺苍县黄家沟明鑫石材厂,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1 何伟达 川0821交罚〔2023〕009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03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伟达所属川R60017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伟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何伟达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9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2 赖永强 川0821交罚〔2023〕003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1日08时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赖永强驾驶川H28696四轴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赖永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赖永强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5米、2.55米、4.0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1 2023-5-20 2024-2-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3 李祥林 川0821交罚〔2023〕0037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1日07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祥林所属渝D8153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祥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李祥林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37米、2.55米、3.68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1 2023-5-20 2024-2-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4 杨青富 川0821交罚〔2023〕008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19时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杨青富所属川R69830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杨青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杨青富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米、2.55米、3.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7 2023-5-26 2024-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5 杨开明 川0821交罚〔2023〕0026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0日19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杨开明所属川R92976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杨开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杨开明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5米、2.55米、3.3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0 2023-5-19 2024-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6 赵子军 川0821交罚〔2023〕0017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02月16日19时5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川J51063重型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16日19时53分,驾驶员赵子军驾驶所属川J51063轴重型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强行通过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0 2023-5-19 2024-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7 索嘉 川0821交罚〔2023〕0106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19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马家渡兴旺大道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索嘉驾驶索嘉所属川K7867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索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索嘉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5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6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 2023-5-30 2024-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8 叶林 川0821交罚〔2023〕004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1日08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叶林所属川R75260中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叶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叶林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5米、2.55米、3.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1 2023-5-20 2024-2-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9 苗良忠 川0821交罚〔2023〕0104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2023年02月28日19时1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旺苍县新车站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苗良忠驾驶苗良忠所属川S8066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苗良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由苗良忠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 2023-5-30 2024-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0 姚毅 川0821交罚〔2023〕005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2日23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姚毅所属川H38276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姚毅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姚毅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1 陈又末 川0821交罚〔2023〕0048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2日18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陈又末所属川ACU70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陈又末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陈又末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55米、2.55米、4.0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2 李兵 川0821交罚〔2023〕0068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5日13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兵所属川R65832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兵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李兵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米、2.5米、3.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5 2023-5-24 2024-2-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3 董昊 川0821交罚〔2023〕010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7日15时57分,当事人董昊驾驶川H9108V在旺苍县新科瑞商贸有限公司,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1 2023-5-30 2024-2-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4 苗良忠 川0821交罚〔2023〕006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3日03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苗良忠所属川S8066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苗良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苗良忠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3 2023-5-22 2024-2-2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5 王文 川0821交罚〔2023〕006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3日02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王文所属渝DV665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王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王文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3 2023-5-22 2024-2-2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6 强明兵 川0821交罚〔2023〕010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10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黄洋镇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强明兵驾驶强明兵所属川R55853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强明兵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该趟运输由强明兵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9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3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7 辜元林 川0821交罚〔2023〕010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10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黄羊镇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辜元林驾驶辜元林所属川R71321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辜元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辜元林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34米、2.55米、3.460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8 殷泽平 川0821交罚〔2023〕010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8日12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殷泽平驾驶殷泽平所属川R79951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殷泽平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殷泽平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6.96米、2.5米、3.77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8 2023-5-27 2024-2-2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9 熊维敏 川0821交罚〔2023〕0038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1日07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熊维敏所属川H28537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熊维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熊维敏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2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1 2023-5-20 2024-2-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0 昝军 川0821交罚〔2023〕005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2日20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昝军所属川M3258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昝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昝军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67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2 2023-5-21 2024-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1 李学武 川0821交罚〔2023〕0108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2日12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学武驾驶李学武所属川R88231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学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李学武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5米、2.55米、0.6米,擅自加高1.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2 2023-6-1 2024-3-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2 汤敏 川0821交罚〔2023〕011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2日18时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滨河西路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汤敏驾驶汤敏所属渝D59983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汤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汤敏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5米、2.55米、3.95米,擅自加高0.35米,加宽2.55米,加长11.15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3 2023-6-2 2024-3-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3 赵建平 川0821交罚〔2023〕011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3日08时43分,当事人赵建平驾驶川H3986X上城华府A区1栋到四川省旺苍职业中学,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3 2023-6-2 2024-3-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4 昝大明 川0821交罚〔2023〕0027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0日20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昝大明所属川K6564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昝大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昝大明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5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0 2023-5-19 2024-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5 陈军 川0821交罚〔2023〕011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03日14时39分,当事人陈军驾驶川HFF189在同盛中餐厅拉客上车到汇友居,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3-3 2023-6-2 2024-3-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6 陈怀 川0821交罚〔2023〕003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20日22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陈怀所属川M3606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陈怀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陈怀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67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2-20 2023-5-19 2024-2-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