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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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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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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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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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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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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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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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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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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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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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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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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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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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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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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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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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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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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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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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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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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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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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19时5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金溪超限运输检测站处对渝BS7902四轴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何仕斌驾驶的渝BS7902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70厘米,何仕斌驾驶的渝BS7902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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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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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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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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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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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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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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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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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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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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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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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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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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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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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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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6日19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卢在德驾驶卢在德所属川X2829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卢在德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卢在德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3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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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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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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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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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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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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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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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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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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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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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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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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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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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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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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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1日06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王晓平所属川R78213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趟运输由王晓平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7.05米、2.55米、3.5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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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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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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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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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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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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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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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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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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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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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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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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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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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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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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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1日07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伏林所属川R90312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伏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伏林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8.5米、2.55米、3.7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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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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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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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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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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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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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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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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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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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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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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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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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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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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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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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0日21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肖杨所属川H33355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车辆行驶途中未按规定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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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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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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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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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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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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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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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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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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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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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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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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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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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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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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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2日09时5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渝D16481中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17日20时14分,驾驶员罗康保驾驶所属渝D16481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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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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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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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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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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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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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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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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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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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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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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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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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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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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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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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2日08时51分,当事人李大荣驾驶川H8870H斯柯达小轿车,通过滴滴出行APP派单运输旅客,行程起点上城华府A区1栋西南侧-上车点到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店),在旺苍宾馆处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订单截图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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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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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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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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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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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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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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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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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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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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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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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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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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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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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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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1日10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凯驾驶王凯所属川H2856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王凯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王凯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16米、2.55米、3.63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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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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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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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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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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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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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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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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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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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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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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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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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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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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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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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2日15时16分,当事人梁斌在人民医院,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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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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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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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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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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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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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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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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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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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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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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