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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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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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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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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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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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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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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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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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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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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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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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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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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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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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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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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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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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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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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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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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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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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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0日13时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通过查阅监控发现,渝DV6656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10日01时57分,驾驶员王文驾驶王文所属渝DV6656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石,驾驶员王文在通行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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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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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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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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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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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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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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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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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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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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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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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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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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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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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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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16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旺苍县三江镇阳坪路段处对川H32087两轴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何养生驾驶的川H32087两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何养生驾驶的川H32087两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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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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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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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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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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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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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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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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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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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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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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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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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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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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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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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15时35分,当事人林桂帮驾驶川R72606六轴货车运载碎石从旺苍县湘板河建耀石材有限公司运往苍溪县,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林桂帮驾驶川R72606六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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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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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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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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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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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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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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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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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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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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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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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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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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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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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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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3日12时5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R63716重型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13日12时59分,驾驶员驾驶杨毫所属川R63716轴重型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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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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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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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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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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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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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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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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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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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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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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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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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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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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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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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3日13时0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渝D49490重型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13日13时04分,驾驶员驾驶昝俊所属渝D49490轴重型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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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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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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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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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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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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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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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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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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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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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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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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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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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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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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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4日12时2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嘉川红旗干道处对川E57237四轴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张立安驾驶的川E57237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张立安驾驶的川E57237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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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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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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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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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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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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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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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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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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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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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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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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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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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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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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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4日13时2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嘉川红旗干道处对渝D17663四轴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吕洪荣驾驶的渝D17663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吕洪荣驾驶的渝D17663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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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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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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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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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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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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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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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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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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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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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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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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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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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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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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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5日13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五中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郭加志所属陕F6102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郭加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610728000562,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郭加志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1米、2.5米、3.08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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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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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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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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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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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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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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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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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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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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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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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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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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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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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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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5日16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花园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平修驾驶刘平修所属渝BS7273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刘平修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500222081997,该趟运输由刘平修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0.6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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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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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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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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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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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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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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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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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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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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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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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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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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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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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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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6日11时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双汇镇街上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吴玉林所属川X6392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吴玉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511622002214,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吴玉林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5.37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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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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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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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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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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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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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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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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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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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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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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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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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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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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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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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6日19时4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樊玉杰驾驶樊玉杰所属渝DT558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樊玉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樊玉杰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96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0.4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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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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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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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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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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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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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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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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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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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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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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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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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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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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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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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6日17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红旗干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刘国先所属川R8777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刘国先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511303001820,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刘国先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63米、2.55米、3.5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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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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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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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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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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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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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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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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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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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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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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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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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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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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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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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0日14时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通过查阅监控发现,川S80669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2月10日02时03分,驾驶员驾驶苗良忠所属川S80669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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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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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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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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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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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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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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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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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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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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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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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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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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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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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6日21时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昝学勇所属川R5671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昝学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511302008744,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昝学勇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9.9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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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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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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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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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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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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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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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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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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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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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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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吴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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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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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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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6日21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吴军昌所属渝DZ133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吴军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500110126265,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吴军昌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29米、2.55米、3.85米,擅自加高0.5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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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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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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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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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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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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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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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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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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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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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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