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农领〔2022〕12号
中共旺苍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
于印发《旺苍县耕地撂荒整治十条措施 (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耕地撂荒整治十条措施(修订稿)》已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2022 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旺苍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 年5月31日
旺苍县耕地撂荒整治十条措施
(修订稿)
第一条 精准摸排“清底数” 。各乡镇要按照 “党委领导、 干部包抓”责任体系,组织镇、村、组干部和驻村工作队深入农 户、田间地头,广泛宣传严禁耕地撂荒 (耕地撂荒是指在耕地利 用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由于主观原因放弃耕种而造成的耕地处于 闲置或未充分利用的状态) 的政策,逐村、逐户对照《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开展摸排登记,厘清撂荒面积、承包关系、位 置、耕种现状等情况,摸清撂荒地底数,建立台账,开展动态监 测管控,防增量、减存量。
第二条 限期复耕“强管理” 。耕地撂荒年限的认定必须经 过社会调查、村民代表会评议、村两委会审定三个步骤,对撂荒 一年的承包耕地,要教育引导农户立即复耕;对多次告知无行动、 自愿放弃经营权的农户,由发包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回 承包土地经营权,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复耕利用。
第三条 依法流转“优权益”。鼓励撂荒耕地“零租金”“低 租金”代耕、流转集中起来。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承包土 地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一方面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 等方式流转,另一方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组建的土地代耕 合作组织在保留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农户委托代耕”“集体代耕”等模式恢复生产,并合理确定承 包农户、村集体、业主的利益分配方式;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 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对因承包方全 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应引导其复耕或自愿 交回耕地,经引导拒不复耕或交回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承包地 并依法重新发包或作为机动地。各村和发包方不得违法流转农户 撂荒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
第四条 规模经营“防非粮”。建立“乡镇牵头、部门协同、 村级主体、农户参与”的责任机制,大力扶持现代农业园区以及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完善 “主导产业+特色种植”的多元化产业 发展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经济效益;鼓励农民合作社进行代耕代 种,提高耕地利用率,发展农业产业。产业发展推广“粮经套( 间 ) 种”模式,粮油作物占比达到 50%以上,严禁流转土地“非粮化” “非农化”。
第五条 分类施策“解难题” 。各乡镇、村社要认真分析撂 荒原因,紧盯重点镇村、重点区域、整片撂荒、弃耕农户,破解 撂荒难题,解决瓶颈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复垦复耕目标任务。对 农民不愿耕种,又没有进行流转的耕地,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好主 体责任,开展好整治和引导工作。根据地理条件,按照“宜粮则 粮、宜特则特”原则发展粮食、油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 饲料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增加多样化产品供给。
第六条 改善条件“推复耕” 。对因基础设施条件差无法耕 种而产生的成片撂荒耕地,具备条件的可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 围或者申报有关农业项目,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因灾损坏的耕地, 要及时组织修复,为农民复耕提供便利条件。引导农民对撂荒地 开展地力培肥,采取增施有机肥、推广秸秆还田等措施,尽快恢 复撂荒地肥力。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 “农事服务超市” 等服务模式。
第七条 停发补贴“给惩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 荒芜耕地。对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对流转耕地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承包方依法解除流转受让方 土地经营权。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约束监督,将“禁止耕地撂荒 及违约责任”写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八条 复耕复种“给奖励” 。对开展撂荒地复耕复种达到 要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按照25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资金通过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涉农资金列支。
第九条 政策激励“给支持” 。对积极参与整治耕地撂荒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等,在轮作休耕、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上优先安排 物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夯实责任“建机制”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落实 好市委撂荒地整治“三管控、四利用、两逗硬”措施,即动态监测管控、惩戒约束管控、政策激励管控;农户自我复耕利用、主 体流转复耕利用、代耕代种复耕利用、集体收回复耕利用以及逗 硬监督、逗硬考核,确保能种尽种,精耕细作。要结合整治工作 开展情况,全面分析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 法,不断建立完善遏制耕地撂荒的长效机制,防止耕地撂荒问题 反弹。县农业农村局要不定期对耕地撂荒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对 工作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予以通报、警示、约谈;把耕地撂荒 与评优挂钩,纳入乡村治理相关内容,对撂荒农户取消参评文明 户和五好家庭资格;把撂荒耕地整治利用纳入对乡镇政府目标考 核,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粮食 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结果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考核不达标 的一律不得参与涉农项目申报。
本措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 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措施作出废止、 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