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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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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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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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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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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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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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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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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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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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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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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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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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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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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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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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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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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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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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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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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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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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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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09时40分左右,当事人欧均驾驶鄂J38567东风三轴货车运载碎石从铜建沟运往索家坝,在白水陈家岭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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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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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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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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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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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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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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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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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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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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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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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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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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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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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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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10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白水镇陈家岭处对渝BU0950三轴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杨明智驾驶的渝BU0950三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杨明智驾驶的渝BU0950三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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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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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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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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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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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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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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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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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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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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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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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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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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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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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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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16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旺苍县热电厂处对川R71321四轴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辜元林驾驶的川R71321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40厘米,辜元林驾驶的川R71321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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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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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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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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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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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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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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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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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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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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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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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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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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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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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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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7日10时12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三桥桥头处向驾驶员杨小平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F3208白色起亚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兰天幼儿园,目的地为李先来川式烤肉(旺苍店),APP上显示车费4.73元。经调查杨小平不能出示川HF3208白色起亚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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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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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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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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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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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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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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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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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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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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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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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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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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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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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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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09日10时0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黄高路0K+5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尹清元驾驶尹清元所属渝BX2916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尹清元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500110119830,该趟运输由尹清元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2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2米,加宽0米,加长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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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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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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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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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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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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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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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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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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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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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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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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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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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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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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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9时21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旺苍县罗家渡大桥处对川H33757东风牌二轴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袁清安驾驶的川H33757货车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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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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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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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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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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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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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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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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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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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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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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