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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3-02-01 09:49 字体: [ ]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张永福 旺林罚决字〔2022〕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毁坏林木案 2022年11月16日,东河镇福临村九社村民张永福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八十年代初期集体划分给自家的茶地,对原茶叶实施综合管理,在抚育管护过程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生长的小灌木、马尾松进行了采伐清理,清理的树木丢弃在茶地行间内。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张永福无证采伐东河镇福临村九社小地名“大山”林地上的马尾松173株,其中:胸径≧5厘米的检尺木105株,幼树68株,检尺木计蓄积1.5立方米、出材1.0立方米。采伐林木为特殊灌木林地上的散生木,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于2023年3月31日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73株三倍的树木519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马尾松检尺木1.0立方米×400元/立方米=400元、马尾松幼树68株*5元/株=34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2220元。 0.222 2023/1/17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
张联辉 旺林罚决字〔2022〕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毁坏林木案 2022年11月19日,东河镇福临村九社村民张联辉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八十年代初期集体划分给自家的茶地,对原茶叶实施综合管理,在抚育管护过程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生长的小灌木、马尾松进行了采伐清理,清理的树木丢弃在茶地行间内。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张联辉无证采伐东河镇福临村九社小地名“大山”林地上的马尾松83株,计蓄积3.3立方米、出材2.1立方米。采伐林木为特殊灌木林地上的散生木,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于2023年3月31日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83株三倍的树木249株; 3.处毁坏林木价值(马尾松:2.1立方米×400元/立方米=84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2520元。  0.252 2023/1/17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
何礼香 旺林罚决字〔2022〕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毁坏林木案 2022年11月18日,东河镇福临村九社村民何礼香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八十年代初期集体划分给自家的茶地,对原茶叶实施综合管理,在抚育管护过程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生长的小灌木、马尾松和阔叶树进行无证采伐清理,清理的树木丢弃在茶地行间内。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勘验、检查:何礼香无证采伐东河镇福临村九社小地名“大山”林地上的马尾松、栎类107株,其中:胸径≧5厘米的检尺木82株(马尾松75株、栎类7株),幼树25株,检尺木计蓄积3.2立方米、出材2.1立方米。采伐林木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起源为人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于2023年3月31日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07株三倍的树木321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马尾松、栎类检尺木2.1立方米×400元/立方米=840元、马尾松幼树25株*5元/株=125元)三倍的罚款,共计2895元。 0.2895 2023/1/17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
张永兰 旺林罚决字〔2022〕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毁坏林木案 2022年11月上中旬,东河镇福临村九社村民张永兰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八十年代初期集体划分给自家的茶地,对原茶叶实施综合管理,在抚育管护过程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生长的小灌木、马尾松和阔叶树进行无证采伐清理,清理的树木丢弃在茶地行间内。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张永兰无证采伐东河镇福临村九社小地名“大山”林地上的马尾松、栎类97株,其中:胸径≧5厘米的检尺木44株(马尾松33株、栎类11株),幼树53株,检尺木计蓄积1.3立方米、出材0.8立方米。采伐林木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起源为人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于2023年3月31日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97株三倍的树木291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马尾松、栎类检尺木0.8立方米×400元/立方米=320元、马尾松幼树53株*5元/株=265元)三倍的罚款,共计1755元。 0.1755 2023/1/17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
庞强先 旺林罚决字〔2022〕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毁坏林木案 2022年11月下旬,东河镇福临村九社村民庞强先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八十年代初期集体划分给自家的茶地,对原茶叶实施综合管理,在抚育管护过程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生长的小灌木和马尾松进行无证采伐清理,清理的树木丢弃在茶地行间内。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勘验、检查:何礼香无证采伐东河镇福临村九社小地名“大山”林地上的马尾松88株,其中:胸径≧5厘米的检尺木80株,幼树8株,检尺木计蓄积3.6立方米、出材2.4立方米。采伐林木为特殊灌木林地上的散生木,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于2023年3月31日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88株三倍的树木264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马尾松检尺木2.4立方米×400元/立方米=960元、马尾松幼树8株*5元/株=4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3000元。 0.3 2023/1/17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
张冬林 旺林罚决字〔2022〕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毁坏林木案 2022年11月20日,东河镇福临村九社村民张冬林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八十年代初期集体划分给自家的茶地,对原茶叶实施综合管理,在抚育管护过程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生长的小灌木和马尾松进行无证采伐清理,清理的树木丢弃在茶地行间内。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张冬林无证采伐东河镇福临村九社小地名“大山”林地上的马尾松167株,其中:胸径≧5厘米的检尺木115株,幼树52株,检尺木计蓄积1.6立方米、出材1.0立方米。采伐林木为特殊灌木林地上的散生木,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于2023年3月31日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67株三倍的树木501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马尾松检尺木1.0立方米×400元/立方米=400元、马尾松幼树52株*5元/株=26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1980元。 0.198 2023/1/17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
孔献贵 旺林罚决字〔2023〕第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属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0年初在当地小地名王家湾放置油绳兽套猎捕,同年3月某日捕获野猪一只,你将其击杀后邀约本组村民黄德寿等人共同处理野猪,后将野猪肉分给了五人。2022年3月31日,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在你村10组1号黄德寿家中查获疑似野猪肉一块。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黄德寿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猪肉制品为野猪肉,野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元/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处野猪价值500元/只两倍的罚款,计金额1000元。 0.1 2023/1/17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
刘德清 旺林罚决字〔2023〕第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属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1年7月某日,旺苍县天星镇新农村9组3号村民刘德清手持射钉枪与手持火药枪的黄德寿(另案处理)在旺苍县天星镇新农村10组小地名文家坪猎捕,期间由黄德寿持火药枪射杀毛冠鹿(俗称青麂)一只,后二人将毛冠鹿带回黄德寿家中。2022年3月31日,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在旺苍县天星镇新农村10组1号黄德寿家中查获疑似青麂肉一块。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黄德寿家中查获的疑似青麂肉制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5000元/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按照“一事各罚、过法相当”原则,刘德清承担10%责任,处罚款3000元(毛冠鹿价值15000元/只*2倍*10%=3000元)。 0.3 2023/1/17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