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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月17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01-17 15:52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1月17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马春明 旺交综执罚〔2023〕04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1月8日16时5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投诉举报在黄洋农机加油站处对川H29095三轴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马春明驾驶的川H29095三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50厘米,马春明驾驶的川H29095三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1 2023-4-10 2024-1-1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杨华 旺交综执罚〔2023〕04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1月10日10时43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G542线83km+500m处对川Y14922四轴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杨华驾驶的川Y14922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50厘米,杨华驾驶的川Y14922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 2023-4-11 2024-1-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何远坤 旺交综执罚〔2023〕005号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1月11日10时33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新客运站处向驾驶员何远坤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8672K白色雪佛兰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新车站便民核酸采集点,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西北1门,APP上显示车费11.34元。经调查何远坤不能出示川H8672K白色雪佛兰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2 2023-4-11 2024-1-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李小平 旺交综执罚〔2023〕04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1月06日11时36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木九路首石处对川M21990四轴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李小平驾驶的川M21990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40厘米,李小平驾驶的川M21990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3 2023-4-12 2024-1-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