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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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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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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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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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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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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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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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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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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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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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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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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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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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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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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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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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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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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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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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清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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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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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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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3日10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电影院处向驾驶员尹清跃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7388Y白色东风日产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龚家梁,目的地为旺苍县电影院,APP上显示车费5.16元。经调查尹清跃不能出示川H7388Y白色东风日产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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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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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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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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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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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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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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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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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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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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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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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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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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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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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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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4日10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尚武索家坝对川M36416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杨英坤驾驶的川M36416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长度为820厘米,杨英坤驾驶的川M36416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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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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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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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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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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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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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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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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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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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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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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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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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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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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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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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0日12时1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542线110km+970m对川R71987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何飞驾驶的川R71987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何飞驾驶的川R71987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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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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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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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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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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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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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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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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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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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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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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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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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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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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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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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12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张华友坝大桥对川X62589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姜旭驾驶的川X62589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姜旭驾驶的川X62589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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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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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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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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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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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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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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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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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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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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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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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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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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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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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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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8日10时00分左右,当事人蒲泽刚驾驶川H38736三轴货车运载青石从铜建沟运往白水卢家坝加油站料场,在白水卢家坝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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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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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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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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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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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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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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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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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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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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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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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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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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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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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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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10时1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马家渡加气站对川R80883六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王超驾驶的川R80883六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60厘米,王超驾驶的川R80883六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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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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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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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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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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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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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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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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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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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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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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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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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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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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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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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5日09时15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处向驾驶员马胜建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H8208白色大众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2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新明副食店,目的地为老城口酒家,APP上显示车费9.82元。经调查马胜建不能出示川HH8208白色大众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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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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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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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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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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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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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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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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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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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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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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