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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2月28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2-12-28 10:56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2年12月28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殷仕宝 旺交综执罚〔2022〕503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2022年12月12日9时42分,当事人殷仕宝驾驶渝DD11189四轴货车运载泥巴(石油开采矿井)运往旺苍县嘉川镇,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殷仕宝驾驶渝DD1118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12 2023-3-11 2023-12-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张江山 旺交综执罚〔2022〕487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2022年12月11日05时15分,当事人张江山驾驶川SD1818四轴货车运载泥土从通江县运往嘉川镇,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张江山驾驶川SD1818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肆仟元(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12 2023-3-11 2023-12-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廖军 旺交综执罚〔2022〕48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11日03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东河镇国际商贸城对川M28563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廖军驾驶的川M28563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50厘米,廖军驾驶的川M28563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12 2023-3-11 2023-12-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杜鸿荣 旺交综执罚〔2022〕542号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14日10时46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炫车时代汽修店处向驾驶员杜鸿荣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6653T白色丰田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亨得利眼镜旗舰店门口,目的地为旺苍县嘉川镇炫车时代汽修店,APP上显示车费16.81元。经调查徐军不能出示川H6653T白色丰田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15 2023-3-14 2023-12-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黄浩中 旺交综执罚〔2022〕50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6日14时39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542线古天坝处对川Y18065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黄浩中驾驶的川Y18065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黄浩中驾驶的川Y18065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13 2023-3-12 2023-12-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孙海星 旺交综执罚〔2022〕543号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14日15时24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金剪刀发艺(商业南街店)处向驾驶员孙海星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E7267起亚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显中医医院门口,目的地为旺苍县金剪刀发艺(商业南街店),APP上显示车费4.50元。经调查孙海星不能出示川HE7267起亚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16 2023-3-15 2023-12-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7 谢洪奇 旺交综执罚〔2022〕48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21日08时3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542线108km+650m分水岭洗车场对川H23361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谢洪奇驾驶的川H23361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谢洪奇驾驶的川H23361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22 2023-3-21 2023-1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8 何纪甫 旺交综执罚〔2022〕337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21日08时2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542线108km+650m分水岭洗车场对渝BU6110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何纪甫驾驶的渝BU6110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何纪甫驾驶的渝BU6110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22 2023-3-21 2023-1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9 何亮 旺交综执罚〔2022〕486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21日08时3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542线108km+650m分水岭洗车场对川H29262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何亮驾驶的川H29262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何亮驾驶的川H29262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22 2023-3-21 2023-1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0 何黎 旺交综执罚〔2022〕49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21日09时5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542线108km+650m分水岭洗车场对川H25145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何黎驾驶的川H25145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何黎驾驶的川H25145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22 2023-3-21 2023-1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1 余德泉 旺交综执罚〔2022〕488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21日09时1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542线108km+650m分水岭洗车场对川H37276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余德泉驾驶的川H37276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余德泉驾驶的川H37276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22 2023-3-21 2023-1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2 谢兴军 旺交综执罚〔2022〕48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21日09时1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542线108km+650m分水岭洗车场对川H37837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谢兴军驾驶的川H37837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谢兴军驾驶的川H37837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22 2023-3-21 2023-12-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3 周高辉 旺交综执罚〔2022〕54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23日11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白水卢家坝路口对川S80768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周高辉驾驶的川S80768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周高辉驾驶的川S80768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2-23 2023-3-22 2023-12-2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