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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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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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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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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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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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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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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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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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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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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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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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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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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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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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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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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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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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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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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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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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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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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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9日11时27分,当事人肖继平驾驶渝BY9695四轴货车运载渣煤从代池坝洗煤厂运往东河镇甘溪沟贤众砖厂,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肖继平驾驶渝BY9695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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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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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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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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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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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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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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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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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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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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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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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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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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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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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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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日23时4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热电厂对川M21990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罗先林驾驶的川M21990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罗先林驾驶的川M21990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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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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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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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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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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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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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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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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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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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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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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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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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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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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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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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9时20分左右,当事人杜东驾驶川H23245二轴货车运载水泥从旺苍县南峰寺运往南阳去,在南峰寺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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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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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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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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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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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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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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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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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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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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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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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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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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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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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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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15时3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凤凰梁处向驾驶员董兴平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KS250白色启辰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4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广旺756小区,目的地为旺苍县民怡冰宾馆,APP上显示车费6.15元。经调查董兴平办有川HKS250白色启辰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和网络与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广元市利州区,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车办理的是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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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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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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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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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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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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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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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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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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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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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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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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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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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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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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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6日02时4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东河镇国际商贸城对川S79588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肖烽驾驶的川S79588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50厘米,肖烽驾驶的川S79588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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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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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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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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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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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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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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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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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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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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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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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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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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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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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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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6日02时4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东河镇国际商贸城对渝D72266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何明驾驶的渝D72266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45厘米,何明驾驶的渝D72266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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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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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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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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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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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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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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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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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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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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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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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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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洪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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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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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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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6日02时40分,当事人何洪均驾驶川SD6211四轴货车运载泥土从通江县涪阳镇陈河乡201运往嘉川镇中梁沟处,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何洪均驾驶川SD6211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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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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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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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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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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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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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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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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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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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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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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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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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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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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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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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日15时39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白云堡处向驾驶员青晓容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D88655银灰色埃安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3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伟志(新华街店),目的地为旺苍县白云堡,APP上显示车费4.5元。经调查青晓容不能出示川HD88655银灰色色埃安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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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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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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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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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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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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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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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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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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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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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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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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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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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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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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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8日15时44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黄高路处对川S89686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赵涛驾驶的川S89686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5厘米,赵涛驾驶的川S89686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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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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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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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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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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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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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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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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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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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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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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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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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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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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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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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04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对川H34029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石磊驾驶的川H34029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50厘米,石磊驾驶的川H34029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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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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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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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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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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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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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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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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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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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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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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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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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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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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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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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04时00分,当事人姚荣驾驶川S88816四轴货车运载机砂从旺苍县虎林矿业运往苍溪县龙山镇五号搅拌站处,在经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姚荣驾驶川S88816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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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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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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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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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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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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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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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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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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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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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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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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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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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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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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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09时2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环城北路处向驾驶员孙旺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33G03白色大众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2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天元扣板,目的地为旺苍县妇幼保健院去,APP上显示车费7.98元。经调查孙旺不能出示川H33G03白色大众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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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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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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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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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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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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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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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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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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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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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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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廷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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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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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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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04时2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处对川J65919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何廷贤驾驶的川J65919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50厘米,何廷贤驾驶的川J65919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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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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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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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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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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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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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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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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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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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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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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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10时11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米仓山路处向驾驶员徐军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JU152白色大众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目的地为彩虹桥综合市场去,APP上显示车费4.7元。经调查徐军不能出示川HJU152白色大众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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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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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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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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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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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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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
2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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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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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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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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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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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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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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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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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04时36分,当事人闫德波驾驶赣C8P789四轴货车运载碎石从旺苍县黄洋镇运往苍溪县,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闫德波驾驶赣C8P789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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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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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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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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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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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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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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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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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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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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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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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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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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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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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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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07时3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普济镇G542线92km+100m处对川R83380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党财文驾驶的川R83380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6厘米,党财文驾驶的川R83380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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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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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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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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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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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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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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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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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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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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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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