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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1月22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2-11-22 15:32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22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黄照兵 旺交综执罚〔2022〕362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2年10月17日10时00分左右,当事人黄照兵驾驶川Y22578四轴货车运载泥土从旺苍县黄洋镇建耀砂石厂运往长滩坝,在长滩坝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4 2023-2-13 2023-11-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石波 旺交综执罚〔2022〕440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2年10月11日02时10分左右,当事人石波驾驶渝DF3915四轴货车运载砂石从黄洋镇诺诚矿业运往苍溪县,在嘉川镇友坝大桥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4 2023-2-13 2023-11-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吴涛 旺交综执罚〔2022〕411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2022年10月11日16时05分,当事人吴涛驾驶川SC0205、川S9232挂六轴货车运载碎石从普济私人场地运往苍溪县,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吴涛驾驶川SC0205六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4 2023-2-13 2023-11-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陈武才 旺交综执罚〔2022〕370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2年11月13日21时20分左右,当事人陈武才驾驶渝BY9695四轴货车运载泥巴从旺苍县黄洋镇运往长滩坝,在旺苍县印月潭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5 2023-2-14 2023-11-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罗先林 旺交综执罚〔2022〕520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5日20时5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白水高速出口对川Y22908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罗先林驾驶的川Y22908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罗先林驾驶的川Y22908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6 2023-2-15 2023-1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简明军 旺交综执罚〔2022〕519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2022年11月15日23时10分,当事人简明军驾驶川J67780四轴货车运载石粉从黄洋诺诚矿业运往苍溪亭子口,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简明军驾驶川J67780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6 2023-2-15 2023-1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7 任安琪 旺交综执罚〔2022〕52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5日21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白水高速出口对川H31207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任安琪驾驶的川H31207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任安琪驾驶的川H31207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6 2023-2-15 2023-1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8 贾坤 旺交综执罚〔2022〕52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5日20时3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白水高速出口对鄂J34968三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贾坤驾驶的鄂J34968三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10厘米,贾坤驾驶的鄂J34968三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6 2023-2-15 2023-1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9 罗和平 旺交综执罚〔2022〕369号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0日14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华街处向驾驶员罗和平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JN927白色东风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3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极速广告装饰,目的地为亲亲宝贝儿童摄影(新华街店),APP上显示车费4.73元。经调查罗和平驾驶的川HJN927白色东风轿车有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当事人也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广元市利州区,当事人在旺苍经营网络预约出租车,其公司与本人并未在旺苍交通部门备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6 2023-2-15 2023-1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0 杜中国 旺交综执罚〔2022〕523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2年11月14日23时30分左右,当事人杜中国驾驶川Y17388四轴货车运载碎石从小松岩运往嘉川东源砂石厂,在嘉川红旗干道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8 2023-2-17 2023-11-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