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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1月15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2-11-15 16:42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15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李习艳 旺交综执罚〔2022〕365号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7日15时2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马家渡处向驾驶员李习艳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DV056白色宝骏越野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2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中医医院-东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APP上显示车费4.50元。经调查李习艳不能出示川HDV056白色宝骏越野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8 2023-2-7 2023-1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顾大勇 旺交综执罚〔2022〕454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2022年11月9日04时左右,当事人顾大勇驾驶川H18649四轴货车运载毛石头从双汇镇东山村河坝奉长云处运往嘉川镇,在经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顾大勇驾驶川H18649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9 2023-2-8 2023-1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王宗洋 旺交综执罚〔2022〕368号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9日10时38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华街处向驾驶员王宗洋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095A1棕灰色雪佛兰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3人,乘客是通过优E-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人民医院,目的地为旺苍县疾控中心,APP上显示车费7.34元。经调查王宗洋不能出示川H095A1棕灰色雪佛兰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0 2023-2-9 2023-1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姜旭 旺交综执罚〔2022〕493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2022年11月2日20时30分,当事人姜旭驾驶川X62589四轴货车运载石粉从黄洋镇运往东河镇,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姜旭驾驶川X62589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1-11 2023-2-10 2023-11-1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