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1月)
发布机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15 16:56
字体:
[
大
中
小
]
序号
|
行政
相对人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内容
|
罚款
金额
(万元)
|
处罚
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
|
旺苍县鑫辣酸辣粉小吃店
|
92510821MA63NHLJ19
|
旺综执处
〔2022〕123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5栋5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贰佰
元整
|
0.02
|
2022/11/09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3X
|
2
|
旺苍县陈巴适火锅店
|
92510821MA88GQP2H
|
旺综执处
〔2022〕124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4栋2层2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贰佰
元整
|
0.02
|
2022/11/09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3X
|
3
|
旺苍县一品香干锅店
|
92510821MA666XLQ25
|
旺综执处
〔2022〕125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5-4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贰佰
元整
|
0.02
|
2022/11/08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3X
|
4
|
旺苍县母记米粉店
|
92510821MABNGAQH7G
|
旺综执处
〔2022〕127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4栋4-7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贰佰
元整
|
0.02
|
2022/11/09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3X
|
5
|
旺苍县媛媛串串香小吃店
|
92510821MA67BL5Y1B
|
旺综执处
〔2022〕129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4-11-2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壹佰
元整
|
0.01
|
2022/11/10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3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