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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1月1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2-11-01 15:57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1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李玉明 旺交综执罚〔2022〕364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2年10月22日13时45分左右,当事人李玉明驾驶川H36301四轴货车运载泥土从旺苍县自强商贸有限公司运往G542绕城路,在G542绕城路红军城服务区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4 2023-1-23 2023-10-2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徐东 旺交综执罚〔2022〕452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2022年10月21日03时,当事人徐东驾驶渝BZ7085四轴货车运载沙从英萃镇虎林矿业运往苍溪县登高镇,在经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徐东驾驶渝BZ7085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4 2023-1-23 2023-10-2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袁多全 旺交综执罚〔2022〕448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1日17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白水镇陈家岭处对川R55528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袁多全驾驶的川R55528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袁多全驾驶的川R55528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5 2023-1-24 2023-10-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胡成刚 旺交综执罚〔2022〕42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8月11日12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嘉川何家坝路口处对川H16706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胡成刚驾驶的川H16706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胡成刚驾驶的川H16706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5 2023-1-24 2023-10-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范荣 旺交综执罚〔2022〕443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9月8日04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白水高速路出口处对川H17303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范荣驾驶的川H17303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范荣驾驶的川H17303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5 2023-1-24 2023-10-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肖继平 旺交综执罚〔2022〕41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6日11时18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黄高路处对渝BY9695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肖继平驾驶的渝BY9695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90厘米,肖继平驾驶的渝BY9695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6 2023-1-25 2023-10-2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7 董成应 旺交综执罚〔2022〕418号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2022年10月26日11时07分,当事人董成应驾驶渝A99535四轴货车运载青石从黄洋镇西溪沟到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在黄高路处被黄洋中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下车,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客货运输车辆属实。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6 2023-1-25 2023-10-2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8 胡刚 旺交综执罚〔2022〕511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2年10月19日20时20分左右,当事人胡刚驾驶鄂J01013三轴货车运载碎石从铜建沟运往元坝家具城,在白水高速路口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7 2023-1-26 2023-10-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9 唐登奎 旺交综执罚〔2022〕18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7日19时1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坑大路0km+350m处对川R72252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唐登奎驾驶的川R72252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16厘米,唐登奎驾驶的川R72252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7 2023-1-26 2023-10-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0 吴铁 旺交综执罚〔2022〕19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7日19+时1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三江镇坑大路0km+350m处对川R61773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吴铁驾驶的川R61773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吴铁驾驶的川R61773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7 2023-1-26 2023-10-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