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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智强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A6250W27T | 魏涛 | 旺林罚决字〔2022〕第0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2022年4月至6月期间,旺苍县智强商贸有限公司对周家坝砂石厂生产的废弃尾泥运输至高阳镇向阳村七社、东河镇福临村十一社擅自倾倒堆放在小地名“青林湾”、小地名“何家扁”的林地上。经现场勘验检查,倾倒堆放废弃尾泥毁坏林地面积 0.2279公顷,其中:东河镇临福村十一社集体林地0.0939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毁坏活立木马尾松42株,蓄积5.2立方米、出材3.4立方米;高阳镇向阳村七社集体林地0.1340公顷,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按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于2022年10月31日前对东河镇福临村十一社小地名何家扁补种毁坏林木株数42株三倍的树木126株,对高阳镇向阳村七社小地名青林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939平方米*10元/平方米=9390元;商品林灌木林地1340平方米*6元/平方米=804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279平方米*2元/平方米=4558元)一倍的罚款,共计21988元。 | 2.1988 | 2022/10/11 | 2099/12/32 | 2023/10/1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