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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张全周 | 旺林罚决字〔2022〕第04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木门镇三合村一社村民张全周雇请挖机对小地名“背水湾”机耕道北方的林地实施开挖修建产业道路,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违法使用林地面积210平方米,该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毁坏活立木马尾松10株,蓄积0.8立方米,出材0.52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其他——补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1.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0株三倍的树木30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210平方米*10元/平方米=21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0平方米*2元/平方米=42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2520元。 | 0.252 | 2022/10/14 | 长期 | 2023/10/14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