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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尹诗军 | 旺林罚决字〔2022〕第037号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于2022年1月9日19时10分许被旺苍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在旺苍县高速路东出口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你驾驶的川DA077车辆后排一蛇皮袋内装有一只烟熏麂子腿(长72厘米)及一只烟熏野猪腿(长81厘米),为你在旺苍县三江镇购买。经我局对涉案财物鉴定:所示野生动物为小麂(黄麂)、野猪,小麂(黄麂)、野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1.没收烟熏麂子腿、野猪腿各一只; 2.处麂子腿、野猪腿实际交易价格700元三倍的罚款,计金额2100元。 | 0.21 | 2022/10/11 | 2099/12/31 | 2023/10/1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