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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0月25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2-10-25 16:28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2年10月25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索国海 旺交综执罚〔2022〕412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2022年10月11日19时11分,当事人索国海驾驶川ZD7750四轴货车运载沙从旺苍县黄洋镇运往苍溪县,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索国海驾驶川ZD7750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17 2023-1-16 2023-10-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苟小勇 旺交综执罚〔2022〕439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7日15时3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白水卢家坝处对川H28233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苟小勇驾驶的川H28223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苟小勇驾驶的川H28223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18 2023-1-17 2023-10-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李奇平 旺交综执罚〔2022〕441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8日10时2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白水卢家坝处对川H27970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李奇平驾驶的川H27970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李奇平驾驶的川H27970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18 2023-1-17 2023-10-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张济勇 旺交综执罚〔2022〕413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2022年10月17日16时16分,当事人张济海驾驶赣C3E308四轴货车运载碎石从旺苍县黄洋镇运往嘉川镇,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张济海驾驶赣C3E308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18 2023-1-17 2023-10-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李小平 旺交综执罚〔2022〕414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4日10时21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542湘板河处对川Y22908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李小平驾驶的川Y22908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李小平驾驶的川Y22908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19 2023-1-18 2023-10-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徐驻 旺交综执罚〔2022〕442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8日06时2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白水分水岭处对渝D02231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徐驻驾驶的渝D02231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徐驻驾驶的渝D02231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19 2023-1-18 2023-10-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7 余峯 旺交综执罚〔2022〕416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2年9月29日09时15分左右,当事人余峯驾驶川R89255、川R7702挂六轴货车运载碎石从旺苍县湘板河建耀石材有限公司运往南部县,在G542线古天坝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0 2023-1-19 2023-10-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8 张洪 旺交综执罚〔2022〕44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9日01时2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嘉川石龙咀处对渝D53861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张洪驾驶的渝D53861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张洪驾驶的渝D53861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0 2023-1-19 2023-10-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9 黄攀 旺交综执罚〔2022〕41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4日11时07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黄高路处对川X26086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黄攀驾驶的川X26086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15厘米,黄攀驾驶的川X26086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0 2023-1-19 2023-10-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0 杨敏 旺交综执罚〔2022〕446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0日21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嘉川红旗干道处对川K63132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杨敏驾驶的川K63132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杨敏驾驶的川K63132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1 2023-1-20 2023-10-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11 尹成 旺交综执罚〔2022〕447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0日21时2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嘉川红旗干道处对川S70113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尹成驾驶的川S70113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尹成驾驶的川S70113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2-10-21 2023-1-20 2023-10-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