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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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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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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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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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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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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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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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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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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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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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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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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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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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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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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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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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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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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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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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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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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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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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09日09时46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处向驾驶员罗俊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BN991白色哈弗H6越野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花生好车(广元旺苍店),目的地为芝心大药房(建设路店),APP上显示车费11.41元。罗俊不能出示川HBN991白色哈弗H6越野车的网约车辆营运证,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车系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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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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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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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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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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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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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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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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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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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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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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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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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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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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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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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15时44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处向驾驶员李华琼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D06298红色哪咤SUV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昝家粱(兴旺东路),目的地为旺苍客运站,APP上显示车费6.80元。李华琼不能出示川HD06298红色哪咤SUV的网约车辆营运证,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车系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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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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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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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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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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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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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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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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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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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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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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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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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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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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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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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8日09时28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兴旺大道普陀寺加气站处对川HL5887白色大众轿车检查时发现:赵成勇驾驶川HL5887白色大众轿车,车上载有乘客4人,4名乘客当事人不认识,其中2名乘客是在哈喽APP上面联系当事人,乘客在哈喽APP平台下单车费是310元,另外2名乘客是电话联系当事人,口头商议车费150元每人。赵成勇不能出示车辆营运证,经进一步调查:车辆行驶证上显示该车为非营运车,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事实成立。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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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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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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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20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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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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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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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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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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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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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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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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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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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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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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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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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19时01分,当事人张建君驾驶川J60615四轴货车运载青石从旺苍县月兴石灰石矿运往苍溪县,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张建君驾驶川J60615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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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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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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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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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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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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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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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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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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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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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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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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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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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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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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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10时41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处向驾驶员许大春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W0976灰色大众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嘉川农机厂,目的地为旺苍县中医院,APP上显示车费11.05元。许大春不能出示川HW0976灰色大众轿车的网约车辆营运证,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车系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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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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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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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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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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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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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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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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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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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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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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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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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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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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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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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04时,当事人李海平驾驶川H32328四轴货车运载沙从英萃镇虎林矿业至苍溪县苍巴高速1号搅拌站,未按引导接受检测,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扰乱了正常的检测秩序,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汇中队执法人员在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查获。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李海平驾驶川H32328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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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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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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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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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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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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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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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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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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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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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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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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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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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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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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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18时28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三江镇坑大路0km+350m处对川R58967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杨杰驾驶的川R58967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40厘米,杨杰驾驶的川R58967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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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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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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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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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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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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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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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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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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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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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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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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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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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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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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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4日11时0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福临村水泥厂处对渝D54557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张松驾驶的渝D54557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5厘米,张松驾驶的渝D54557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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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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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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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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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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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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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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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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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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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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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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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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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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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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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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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04时,当事人刘洋驾驶川R67183东风自卸货车运载沙从英萃镇虎林矿业至旺苍县城马家渡,未按引导接受检测,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扰乱了正常的检测秩序,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汇中队执法人员在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查获。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刘洋驾驶川R67183东风自卸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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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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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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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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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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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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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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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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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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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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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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