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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普济镇九江村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510821ME132303X6 | 杨家贤 | 旺林罚决字〔2022〕第0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021年5月至6月期间由于雨水较多,普济镇九江村与中江村交界处小地名“洪家梁”原公路两侧山体出现滑坡和不稳定性,为排除道路两侧山体隐患,九江村村民委员会雇请挖机对原公路两侧林地实施擅自开挖排危和改扩建道路;同时,就近搭建临时板房及堆放弃土弃渣占用林地。经现场勘验检查,开挖排危、改扩建道路、搭建临时板房及堆放弃土弃渣违法使用林地面积 0.2752 公顷,按权属分,其中:九江村一社集体林地0.1382公顷,中江村集体林地0.1370公顷;按地类分,均为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均为重点商品林地;按林地保护等级分,均为三级保护林地。毁坏乔木林地范围内活立木(马尾松、柏树)145株蓄积12.1立方米出材7.8立方米。按照法条竞合原则,择其重则即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责令于2022年10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2752平方米*10元/平方米=2752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752平方米*2元/平方米=5504元)一倍的罚款,共计33024元。 |
3.3024 | 2022/9/226 | 2099/12/31 | 2023/9/26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