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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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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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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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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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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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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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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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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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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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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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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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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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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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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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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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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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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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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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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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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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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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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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15时3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黄洋工业园区处对川H28896三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王敏驾驶的川H28896三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王敏驾驶的川H28896三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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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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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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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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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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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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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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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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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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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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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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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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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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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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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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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14时53分,旺苍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洋中队根据投诉举报,查阅黄洋超限检测站电子监控发现川M28563四轴货车运输砂未进入黄洋超限检测站过磅检测,当时驾驶人员为廖军,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廖军驾驶川M28563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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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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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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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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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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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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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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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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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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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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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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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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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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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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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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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14时53分,旺苍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洋中队根据投诉举报,查阅黄洋超限检测站电子监控发现川R81316四轴货车运输砂未进入黄洋超限检测站过磅检测,当时驾驶人员为吴强,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吴强驾驶川R81316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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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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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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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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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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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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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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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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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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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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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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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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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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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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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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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18时08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黄高路处对川H17198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李小军驾驶的川H17198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李小军驾驶的川H17198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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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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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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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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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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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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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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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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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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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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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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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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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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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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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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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15时34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黄洋工业园区处对川R75236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吴志胜驾驶的川R75236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吴志胜驾驶的川R75236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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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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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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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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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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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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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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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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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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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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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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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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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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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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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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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16时38分,当事人何奎驾驶渝D51993四轴货车运载碎石从旺苍县诺诚矿业有限公司运往旺苍县长滩坝,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何奎驾驶渝D51993四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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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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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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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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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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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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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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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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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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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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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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