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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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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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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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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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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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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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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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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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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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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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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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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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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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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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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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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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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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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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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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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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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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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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2日01时3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嘉川镇红旗干道处对川B85089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王涛驾驶的川B85089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30厘米,王涛驾驶的川B85089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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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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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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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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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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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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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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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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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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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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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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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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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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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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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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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3日16时06分左右,当事人代发国驾驶川R80117六轴货车运载洗石子,在金溪超限检测站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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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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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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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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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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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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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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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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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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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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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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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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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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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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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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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6日08时4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黄高路处对川Y16205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唐兴旺驾驶的川Y16205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15厘米,唐兴旺驾驶的川Y16205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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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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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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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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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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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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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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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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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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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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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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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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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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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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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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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10时26分,当事人寇大陆驾驶川H32856、川H3723挂六轴货车运载碎石从旺苍县诺诚矿业有限公司运往苍溪县,在经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未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进站过磅称重,强行驶离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寇大陆驾驶川H32856、川H3723挂六轴货车运载货物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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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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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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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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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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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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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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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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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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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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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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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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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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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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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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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11时33分左右,当事人魏建平驾驶川H26572、川H2625挂六轴货车运载煤从黄洋镇私人煤坪到绵阳市梓潼县,在G542线桂花处被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覆盖篷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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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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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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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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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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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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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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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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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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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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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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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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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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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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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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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10时15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处向驾驶员冯绍田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AR785白色宝骏SUV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泸旺来凤鱼庄,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APP上显示车费5.08元。冯绍田不能出示川HAR785白色宝骏SUV的网约车辆营运证,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车系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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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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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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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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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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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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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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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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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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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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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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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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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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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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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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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15时35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黄高路处对川R77697四轴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尹成驾驶的川R77697四轴货车实际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不一致,同时经行驶证、运输证进行比对,经过现场勘验,货箱左右两侧和后货箱栏板各加装高栏板,加装高栏板高度20厘米,尹成驾驶的川R77697四轴货车属于擅自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无疑,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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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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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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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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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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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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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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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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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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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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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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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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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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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交综执罚〔202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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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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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15时5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百丈街手拉手幼儿园门口处向驾驶员李勇出示执法证件,对其驾驶的川HKM189黑色大众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2人,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行程订单起点为旺苍县国际商贸城悦洋副食,目的地为百丈街手拉手幼儿园,APP上显示车费6.30元。李勇不能出示川HKM189黑色大众轿车的网约车辆营运证,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车系非营运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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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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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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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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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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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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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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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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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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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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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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