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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贾朝华 | 旺 林罚决字〔2022〕第 0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2022年6月,水磨镇春笋村实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二社村民贾朝华擅自将坐落在小地名“市沟里”的林地进行开挖,开挖面积0.4006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毁坏林地上的活立木(检尺木)192株,计蓄积13.9立方米、出材8.3立方米。按照“择一从重处罚”原则,对贾朝华擅自开垦林地进行依法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其他—补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2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0元/平方米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平方米,合计12元/平方米一倍的罚款,共计48072元。 |
4.8072 | 2022/8/30 | 2022/8/30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